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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玉林日报
本报博白讯 小兰(化名)与小秋(化名)、小萍(化名)曾经是同事。小兰出于对同事友谊的信任,贸然将自己名下的信用卡借给小秋、小萍使用,不想,这一借却“借”来了一场官司。近日,博白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因出借信用卡而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小秋、小萍在与小兰的日常闲聊中知晓小兰有买房和装修的打算,而她俩又因做生意遇到资金周转困难。于是,她俩便向小兰提议,让她转借信用卡给她俩使用,以此增加信用卡使用频率,从而帮她把信用卡额度提高,以备不时之需;而刷卡产生的债务则由她俩负责还清。基于与小秋、小萍曾经一同共事的情分及对她俩的信任,小兰没多想便爽快答应了,并于2022年11月起,将自己名下的多张信用卡出借给二人使用,同时约定使用期限为6个月。
今年5月,小秋、小萍将小兰的信用卡尽数归还,然二人竟使用信用卡共透支了235315.62元,分文未还。小兰多次催促二人还款未果,无比焦虑。面对20多万元的信用卡债务,每个月高额的信用卡账单,小兰无奈之下于2023年8月诉至博白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小秋、小萍共同偿还使用信用卡透支的235315.62元。
博白县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后认为,小兰将其名下信用卡出借给小秋、小萍使用,双方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小兰将信用卡出借给小秋、小萍使用,其出借给小秋、小萍的资金是信用卡内的资金,即小兰实际出借的是信用卡内的信用额度,并不是其自有资金或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经济来源。信用卡的信用额度是金融机构基于持卡人信誉发放的,是允许持卡人在特定条件下透支消费的资金,该资金实际属银行所有,并不属于持卡人,所以信用卡资金也属信贷资金。小兰将其名下信用卡出借给小秋、小萍使用,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因此,小兰与小秋、小萍以借用信用卡的方式形成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最终,博白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小秋、小萍共同返还235315.62元给小兰。
法官说法:
信用卡与个人的身份密切相关,是银行根据个人经济能力、信誉度办理的,信用卡只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出借信用卡存在很大风险:
第一,如出借期间发生信用卡盗刷、丢失等损失,原则上都应由持卡人本人承担所有责任。
第二,如借用人逾期还款,会造成持卡人个人征信污点,影响持卡人申请房贷、车贷等业务的办理。
第三,如借用人使用信用卡从事信用卡诈骗、非法套现等违法犯罪行为,持卡人也将会面临相应的法律惩罚。
因此,大家要提高法律意识与安全意识,妥善保管好自己的信用卡,切勿随意出借给他人,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符雪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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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2-19 17: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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