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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海口日报
事件简介:
1月初,一名客户至兴业银行海口分行网点办理银行卡线上额度调整业务。该行工作人员了解到该客户的银行卡主要用于某外卖平台骑手佣金提现及微信支付,但核对账户交易情况后,发现该账户存在异常使用现象:夜间交易频繁;账户资金快进快出且不留余额,有明显的过渡资金行为;账户经常重复同金额交易,与正常交易模式不符;账户交易对手众多,交易去向地众多,分布在全国多地;交易方式几乎都是通过银行卡转账交易,无日常生活消费记录等。根据以上情况,该行工作人员拒绝该名客户的银行卡线上额度提额申请,并对其银行卡使用情况进行尽职调查。
处理过程:
在尽职调查过程中,该客户对于交易的用途、对象表达模糊不清,又表示平时银行卡由妻子使用,自己不了解。兴业银行海口分行工作人员对此情况进行提醒,告知银行卡不可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使用,最终劝阻该笔业务办理。
法律分析:
兴业银行海口分行温馨提示,银行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借。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人申领银行卡,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为其开立记名账户,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银行和支付机构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惩戒期满后,受惩戒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新开立账户业务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加大审核力度。
事件警示:
将银行卡出租转借给他人使用,不仅违反相关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甚至面临着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风险。广大消费者应该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从自身入手,提高警惕,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面对犯罪分子高价购买银行卡的情况,消费者要抵挡住利益诱惑,不要将自己的卡片出借给他人使用,防止银行卡诈骗等事件的发生。
(来源:“兴业银行海口分行”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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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1-12 10:4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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