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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最高补贴1000万元 厦门力促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

类别:社会 发布时间:2023-02-01 11:49:00 来源:人民资讯

本文转自:人民网

人民网厦门2月1日电 (余乃鎏、陈博)投资建设数字影棚、购买数字影视设备的厦门影视企业,最高可获1000万元补贴;在厦门新设立的影视企业,每年最高可获500万元奖励,奖励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支持影视人才来厦发展,对符合条件的影视产业人才,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近日,《厦门市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出台,着力促进该市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持影视企业做大做强,推动建设“新时代中国影视中心”。

《若干措施》重在培育壮大影视产业市场主体、积极扶持影视精品创作发行、支持举办影视节展活动、积极吸引影视剧组来厦拍摄以及支持影视人才来厦发展等。

在“培育壮大影视产业市场主体”方面,《若干措施》支持影视企业发展,对在厦门市新设立、年营业收入达200万元以上的影视企业,按营业收入的1.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已纳入厦门市统计局文化产业企业统计名录库且年营业收入增量达200万元以上的影视企业,按营业收入增量的1%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支持影视产业公共服务平台运营发展,对入驻影视企业达50家以上的影视园区(含招商平台),按入驻影视企业年度累计营收1‰给予运营企业奖励,每个园区(平台)每年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支持数字影视产业发展,对影视企业投资建设数字影棚、购买数字影视设备投入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按投入成本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补贴;对提供影视制作技术服务的企业,按其技术服务收入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在“扶持影视精品创作发行”方面,《若干措施》规定,为支持影视精品项目特别是厦门题材精品项目的创作,对在福建省立项、备案且由厦门市影视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的影视作品,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每家企业年度累计奖励最高200万元;对入选中宣部(国家电影局和国家广电总局)、福建省委宣传部(省电影局和省广电局)、厦门市委宣传部(市电影局)重点支持的影视作品项目,给予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

为支持在传统平台播映优秀影视作品,对在福建省立项、备案且由厦门市影视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的影视作品,电影公映票房达5000万元(含)以上至1亿元、达1亿元(含)以上至2亿元、达2亿元(含)以上至3亿元、达3亿元(含)以上的,分别奖励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电影在电影卫星频道(CCTV-6)首次播出的,每部奖励10万元;电视连续剧(9集及以上)首次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综合频道(一套)、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电视剧频道(八套)、在知名的有影响力的省级上星频道黄金时段播出的,每集分别奖励18万元、12万元、6万元;电视纪录片首次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综合频道(一套)或纪录片频道(九套)黄金时段播出的,每集奖励10万元;动画片首次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黄金时段播出的,每集奖励2万元,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为支持在网络平台播映的影视作品,对在福建省立项、备案且由厦门市影视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的网络影视剧,在国内知名视频网络平台首轮播出,且与视频网络平台实际分成收益超过300万元的,按照分成收益的8%给予奖励,每部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为支持创先争优,对在福建省立项、备案,且由厦门市影视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的影视作品,获得国家“五个一工程”奖的,奖励300万元;获得金鸡奖、飞天奖、华表奖的,奖励200万元;获得金鸡提名奖、百花奖、金鹰奖的,奖励100万元——以上规定的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且获得金鸡奖的,不重复享受金鸡提名奖奖励。

在“支持举办影视节展活动”方面,对经厦门市影视主管部门同意举办的影视节展、优秀影片交流等活动,按照场地租金、布展费和主要嘉宾住宿(不超过10人、不超过3天)费用的60%给予主办单位补助,每场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引进院线电影来厦举办全国首站首映礼的执行单位,按照场地租金、现场布置、主创人员交通和住宿(不超过10人、不超过3天)费用的60%给予补助,单场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而为支持影视剧组在厦拍摄,《若干措施》明确,对在厦门市影视主管部门报备的影视剧组在厦拍摄期间发生的食宿费和车辆租赁费,达到100万元(含)至200万元、200万元(含)至300万元、300万元(含)以上,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租用摄影棚(含置景服务)和器材(含道具服务)的,按租赁费用的15%给予补助,每个剧组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此外,大力支持影视人才来厦发展,对影视产业人才在厦年度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达20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所得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影视技术人才,参照该市总部经济政策中有关骨干员工补贴标准执行。

《若干措施》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国家、省、市出台的相关奖励、补助、资助等政策与本措施不一致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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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2-01 13:4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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