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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连云港日报
【基本案情】
朱某与赵某均系农村居民,双方于2020年经人介绍相识后同居生活,期间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赵某于2021年2月26日生育一子,取名朱某甲。2021年8月左右,双方因琐事发生纠纷,赵某离家未归,此时双方的儿子朱某甲才6个月余。朱某欲与赵某协商朱某甲的抚养权事宜,但遍寻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朱某甲的抚养权及抚养费。赵某离开朱某家后,未留给朱某任何联系方式,导致应诉文书无法送达。送达网格员反映赵某未返回娘家生活,其家人也拒绝透露赵某行踪。承办人第一时间来到赵某娘家所在地的村委会,了解被告赵某的具体情况,并到赵某娘家,上门消除其家人的抵触情绪,耐心劝解应以协商的方式处理家庭矛盾。赵某的娘家人在承办人详细释明后,主动要求代为接收应诉材料,并表示将动员赵某积极应诉,妥善协商子女抚养权,保证庭审顺利开展。受疫情影响,赵某无法到庭参加诉讼,但主动与承办人联系,递交了书面答辩意见,告知其另有2名子女养育,再负担1名子女的困难之处。承办人将赵某的答辩意见送达朱某,同时积极开展调解工作,一方面引导赵某要正视自己的责任,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家庭教育主要责任;另一方面引导朱某认识到赵某抚养能力的欠缺,作为父亲在养育男孩方面尽力承担更多的责任。后双方因抚养费悬殊,未能调解成功。承办人在查明双方婚史、子女生育及工作收入等情况后,及时作出判决确定由朱某抚养朱某甲,并由赵某承担抚养费给付义务。在判决后,回顾案件的审理,承办人考虑到赵某的实际情况,其确有经济困难的实情,而朱某甲尚在襁褓,急需母亲的关爱和呵护,对母亲的情感需求大于物质需求。法院遂向赵某发出了《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并通过微信、视频等方式对赵某进行思想引导,切实唤起其对孩子的亲情和愧疚,强化其对抚养子女的责任感,鼓励其多看望孩子,多关心孩子。同时,承办人也向朱某释明,引导其放下成人之间的恩怨,站在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积极配合被告赵某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经过承办人的反复指导,赵某在疫情结束后,多次返乡看望朱某甲,较好地修复与朱某甲的母子关系。
【典型意义】
父母双方分离后,女性一方因考虑工作能力欠缺、收入不稳定等原因,会存在无能力或不积极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况,这会引起另一方的不满,进而引发矛盾,造成双方对抚养义务的推诿。父母对于子女的养育,不仅限于物质的给予,也需要情感上的陪护、鼓励。法院在依法作出判决,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抚养义务的同时,还可以分别给予父、母双方进行家庭指导,引导其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多关注未成年子女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帮助其培养正确的养育子女理念,从而降低因父母分离给子女造成的伤害,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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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6-19 17:4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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