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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人民日报客户端
邵玉姿
近日,河北省药监局、省政务服务办、省医保局联合印发《关于推进药品零售连锁化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若干政策措施共分为十条,分别为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做大做强、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全域发展、支持药品批发经营企业拓展经营、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拓布局、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延伸供应、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慢病处方留存服务、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集团化管理、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仓储配送降本增效、促进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权责共担、推动药品零售连锁行业规范快速发展。
若干政策措施取消了零售药店医保定点协议中关于服务人口和距离限制。原零售药店医保定点协议中,要求主城区服务3000人口和周边500米范围内无医保定点协议药店,非主城区或非人群密集区半径1公里范围内无同类定点零售药店,修改后变为“按照区域布局情况,合理规划、因地制宜,参考人群密集程度、地区边远程度等进行定点申报”。
若干政策措施还提出,实行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审批省市同办。药品零售连锁审批职能,在各市行政审批部门受托办理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审批事项的基础上,开通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省级审批权限,进驻省政务服务大厅集中办理,实现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审批省市同办。实行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市县同办。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原则上按河北省行政许可层级的规定,在门店开办地的县级审批部门办理,按照“就近办”“统一办”原则,企业也可申请在连锁总部注册地的市级审批部门统一办理,由企业根据经营发展实际和规划布局自由选择办理地点,从而促进连锁事业在全省布局发展。
若干政策措施明确,药品零售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全流程网办。企业通过“河北省药品零售审批系统”申办药品零售经营事项时无需纸质材料,无需到现场办理。明确医保自助取药设备的法律地位和监管权限。要求在保障药品质量的前提下,按照便民利民原则,准许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核准经营地址以外设置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医保药品自助取药设备。相关自助取药设备在正式运行前,设置单位要通过河北省药品流通追溯系统向辖区市级药品监管部门报告,由辖区药品监管部门将相关自助取药设备纳入日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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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0-03 14: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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