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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蝇头小利“出借”银行卡,警方调查发现:卡内犯罪资金流水高达2500万元,出借银行卡的人,也被济南法院判刑。
4月17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典型“帮信”犯罪案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2021年4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郑某某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将本人名下的银行卡及U盾、手机卡出售给他人进行资金支付结算,同时帮助买家寻找卡主并从中牟取好处费。郑某某本人及经其介绍有偿提供资金支付结算的多人银行账户内,共转入资金流水近2500万元,其中,已查实涉及电信诈骗金额500余万元,郑某某非法获利8万余元。被告人郑某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以“被告人到案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为主要理由进行辩护。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某不仅将本人名下的多张银行卡及U盾、手机卡出售给他人进行资金支付结算,还多次介绍他人买卖银行卡,不能认定其系初犯,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初犯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且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
历下法院对这起案件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郑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郑某某的违法所得8万元予以追缴。
据承办法官介绍,本案是济南历下法院目前审理的犯罪数额最大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近年来,信息网络犯罪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只能抓获帮助者、不能抓获正犯的现象,为更好地打击信息网络犯罪,刑法增设本罪。构成本罪,只要正犯的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且违法,不管正犯是否具有责任,即不管正犯是否具有责任能力及是否具有故意,只要帮助行为与正犯的不法行为具有因果性,而且只要帮助者明知正犯的行为及其结果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就构成本罪。至于正犯是谁、是否被查获、是否具有责任,都不影响本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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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4-18 19:4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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