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正处于一个信息大暴发的时代,每天都能产生数以百万计的新闻资讯!
虽然有大数据推荐,但面对海量数据,通过我们的调研发现,在一个小时的时间里,您通常无法真正有效地获取您感兴趣的资讯!
头条新闻资讯订阅,旨在帮助您收集感兴趣的资讯内容,并且在第一时间通知到您。可以有效节约您获取资讯的时间,避免错过一些关键信息。
本文转自:青海法治报
在小区内夜跑被滑板车绊倒,法院判决物业公司不担责,法官释法:
滑板车系人为放置不属安全隐患
夜晚在小区内跑步,被放置在路边的儿童滑板车绊倒受伤,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呢?近日,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在小区内夜跑摔倒受伤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依法判决儿童监护人承担20%的赔偿责任,夜跑者自行承担80%的责任。
【案情】
2023年3月28日20时许,某小区居民陈某在小区道路内跑步,同时小区居民李某带着4岁半的小孩谢某在小区道路内玩耍。玩耍过程中,谢某将儿童滑板车放置于道路边,陈某跑步经过时被滑板车绊倒受伤,经医院诊断为面部擦伤、软组织损伤。
陈某认为,李某作为谢某的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共同赔偿责任,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8138.87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未成年人谢某将儿童滑板车放置于道路边,由于放置位置光线较暗,滑板车自身配备的滚轮、竖立的把手等均会对路过的行人造成不便,其监护人李某在旁边应该注意到滑板车的摆放位置,但并未及时将滑板车挪走,故李某存在明显过错。
陈某作为成年人,理应知晓相较于白天而言夜晚视线不佳,快速移动可能存在更大的受伤风险,故夜跑时应当保持高于通常的谨慎注意程度。但通过现场监控视频可以看出,陈某摔倒前明显存在查看手机的动作,该动作影响陈某观察前方路况,即便如陈某庭审中所述仅仅是将手机拿在手中,但手机的屏幕处于高亮状态且距离陈某脸部较近,仍然会影响其观察路况的视线。故相较于李某而言,陈某自身存在主要过错。
关于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本案中致使陈某受伤的并非道路或设施本身存在的安全隐患,而是由于谢某临时放置在路边的滑板车,其亦不属于堆放、倾倒、遗撒了妨碍通行的物品。对于物业公司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衡量标准应当符合社会一般价值判断,控制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不应无限制扩大。
最终,法院认定陈某的损失共计2438.87元,根据过错程度酌情判定李某承担20%的责任,陈某自行承担80%的责任,物业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1188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已经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适当减轻其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小区道路虽然属于内部道路,居民可以在其中休闲游玩,但其主要功能仍然是通行,而非儿童游乐场所,也非专门的运动场所。夜跑因为光线较暗、视野受限而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因此夜跑者应尽量选择运动场跑道或开阔地带,在运动的同时保证自身安全性,避免遭受健康及财产损失。同时,监护人带着孩子玩耍时应履行好监护职责,注意避免给行人的通行造成障碍。
据《重庆法治报》
以上内容为资讯信息快照,由td.fyun.cc爬虫进行采集并收录,本站未对信息做任何修改,信息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快照生成时间:2023-09-27 06:45:04
本站信息快照查询为非营利公共服务,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
信息原文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