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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出现故障
送汽修厂维修后没几天
同样的故障再次出现
又一次送回汽修厂
故障仍未能消除
车主起诉汽修厂要求退回维修费
基本案情
王某的汽车出现了安全气囊故障灯无故常亮的情况,随即送至某汽修厂进行维修。汽修厂检测后,告知王某更换新的安全气囊电脑就可以排除涉案故障。经协商,王某同意由该汽修厂对外采购新的安全气囊电脑,且双方确认维修总费用为维修配件费即原厂安全气囊电脑2850元以及维修工时费400元。
汽修厂安装好新的安全气囊电脑后,将车辆交回王某。但王某使用几天后,车辆又出现了同样的故障,王某重新将车辆送到汽修厂进行第二次维修,当天经维修好后故障消除了,但车使用了几天之后,同样的故障再次出现,至今没有得到解决。
双方协商未果,王某把汽修厂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汽修厂退还维修配件费及维修工时费。
汽修厂辩称,其提供的维修服务主要是更换安全气囊电脑,至于更换新的安全气囊电脑之后,还是会出现涉案故障,可能是涉案车辆存在其他设备元器件故障及车辆驾驶人员的非正常行驶造成的。
裁判结果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汽修厂向王某赔偿损失2850元。
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黄晖
本案中,王某将涉案车辆交由汽修厂进行维修,双方设立了合法有效的修理合同关系。根据检测结果,汽修厂提出的维修方案为更换新的安全气囊电脑即可消除涉案故障,但经过汽修厂的两次维修,涉案故障仍未得到根本消除,故应视为该汽修厂未能完成事先约定的修理任务以及未能向王某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工作成果。鉴于涉案车辆维修前汽修厂确已为王某实际提供了基本的设备检测及拆装服务,故酌情认定汽修厂应向王某赔偿维修配件费损失2850元,维修工时费损失400元则应由王某自行负担。
法官提醒,近年来家用汽车保有量快速增长,汽修机构日益增多,其在为广大车主提供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部分消费者权益受损的情况。汽车修理合同的性质属于承揽合同,汽修服务提供者作为承揽人,应当向定作人即车主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工作成果。如汽修厂虽有履行行为但并未根本解决汽车故障问题,该合同瑕疵履行会导致承揽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一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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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5-06 21:4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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