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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人民日报客户端
2024年6月11日,陵川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山西兰花煤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曾任该公司纪委书记)程国泰贪污、受贿一案,判处被告人程国泰犯贪污罪,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犯受贿罪,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70万元;对程国泰贪污受贿犯罪所得共计471619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陵川县纪委监委组织机关及乡镇纪检监察干部30余人旁听了案件宣判。

经审理查明:
2010年6月至2015年12月间,被告人程国泰利用担任兰花集团纪委书记及分管山西兰花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等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虚开发票、虚列支出等手段骗取公款72万元,非法占为己有。
2012年1月至2023年3月间,被告人程国泰利用担任兰花集团纪委书记、副总经理及分管兰花项目公司的职务便利,为赵某某等人提供帮助,在职务晋升、案件处理、工程项目招投标等方面谋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共计3996195元。

陵川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程国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虚开发票、虚列支出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构成了贪污罪;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根据被告人程国泰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陵川县人民法院微信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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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6-13 21: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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