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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厦门日报
公司被“限高” 离职高管受牵连
法院一审判决公司尽快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 本报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同法宣
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对公司的部分经营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曾任公司法人的王某觉得自己很冤:明明已经离职,为什么会因为公司牵扯诉讼纠纷,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了呢?
近日,同安法院发布一起相关案件,提醒公司要及时选任新的法定代表人进行变更登记,以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高管离职 成“虚位”法定代表人
2012年,王某入职深圳某股份公司,工作内容为经营管理。2018年,该股份公司任命王某兼任其子公司即厦门某实业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并向登记机关进行法定代表人登记。2019年3月,王某与深圳某股份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进行了工作交接。同时,厦门某实业有限公司出具《承诺函》,就尽快更换公司法定代表人等内容进行明确承诺。
但是,厦门某实业有限公司并未履行《承诺函》,使得已经离职的王某成了该公司的“虚位”法定代表人,一直被登记在册。
公司怠于变更 致原法人被“限高”
因自身已不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2020年至2022年,王某多次与深圳某股份公司进行沟通,要求对厦门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变更,但公司一味拖延,并未采取实际行动。
2021年8月,厦门某实业有限公司因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被法院开具限制消费令,限制该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即王某不得实施高消费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之后,王某将深圳某股份公司、厦门某实业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两公司变更、涤除其作为厦门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已于2019年3月与深圳某股份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此后,原告未再参与两被告公司的经营管理,原告此时不具备对内管理公司、对外代表公司的基本条件 ,且厦门某实业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3月承诺尽快更换法定代表人,这种情况下由原告担任厦门某实业有限公司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显然背离了相关立法宗旨。故原告有权要求厦门某实业有限公司涤除原告作为厦门某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厦门某实业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涤除原告王某作为厦门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
法官说法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指依公司章程的规定,代表该公司组织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负责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多项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有可能因其履职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在公司因未能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金钱给付义务时,法定代表人可能会被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影响其个人征信。
近年来,因各种原因,法定代表人诉请涤除登记纠纷数量呈上升趋势。本案准确的把握了公司治理与司法介入之间的尺度,促进了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制度合理有序运转,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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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2-21 08:4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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