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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1月18日,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按照年度工作计划,近期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依法查获经营不合格食品案件,经我局立案调查,现已结案,将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当事人:许国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503MA7BRAUEXC;组成形式:个人经营 ;经营场所: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年丰路99号南浔年丰农贸市场1-09-19-24。
当事人于2022年10月23日通过网络购菜APP“宋小菜”订购,当事人保留当日购物截图但未索取上游供货商执照信息,未尽到索证索票义务。该批次姜共购入1箱,价格每箱96元,每箱重16公斤,进价折合每公斤6元,售价每公斤10元。上述姜有3公斤被抽样,抽样价格每公斤10元,剩余13公斤被正常销售,售价每公斤10元。违法所得共64元。当事人收货时未查验该批次生姜是否合格,未尽到进货查验义务。现店内无该批次姜存货。经抽样检验,甲拌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 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如下: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60元,合计人民币3160元,上缴国库。
2、当事人:南浔喜旺超市,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503MA2B36UE98,住所(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经济开发区同心村同心新村S5楼底楼店面。
当事人于10月17日从芜湖魏志诚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了5千克,购进价是21元/千克,而后放在店内炒货玻璃柜中销售。抽样批次原味葵花籽经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检测,其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1月14日将上述检测报告(NO:202245445)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DC22330500274737072)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于送达检验通知后七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现场未发现同批次不合格原味葵花籽。
当事人经营的原味葵花籽经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属于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能如实说明其货源,并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在进货过程中履行了完全的进货查验义务,无证据证明原味葵花籽过氧化值(以脂肪计)系当事人经营存放不善导致,且食品中过氧化值含量靠肉眼无法识别,不存在主观故意,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免予处罚。
3、当事人:当事人:南浔世纪家园超市,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503MA2B61MKXC,住所(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经济开发区丁家港村方丁路49-55号。
当事人于10月14日从吴江区震泽镇皖浙副食品批发部购进的,共购进了1箱(4千克/箱),购进价是52元/箱,而后放在店内散称柜中销售。抽样批次绿豆糕经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检测,其中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1月16日将上述检测报告(NO:202245426)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DC22330500274731084)送达当事人。现场未发现同批次不合格绿豆糕。2022年11月15日,上述抽样批次绿豆糕(糕点)生产厂家嘉兴优嘉麦宝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对该批次产品申请复检,备样产品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复检,检验结果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判定要求,检验结果不合格。本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2月24日将上述复检报告(报告编号:2210952482)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经营的绿豆糕经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属于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能如实说明其货源,并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在进货过程中履行了完全的进货查验义务,无证据证明绿豆糕酸价(以脂肪计)系当事人经营存放不善导致,且食品中酸价(以脂肪计)含量靠肉眼无法识别,不存在主观故意,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免予处罚。
4、当事人:湖州练市清益水店,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503MA2F7WFF8A住所(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中吉北路50号。
当事人于10月11日从生产企业清县莫干山碧泉饮品有限公司直接购进的,共购进了100桶,购进价是3元/桶,而后放在店内地上销售。抽样批次莫干山饮用天然水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其中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1月16日将上述检测报告(NO:2210943402)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SC22330000300539553)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于送达检验通知后七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现场未发现同批次不合格莫干山饮用天然水。
当事人经营的莫干山饮用天然水经检验,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属于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能如实说明其货源,并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在进货过程中履行了完全的进货查验义务,无证据证明莫干山饮用天然水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系当事人经营存放不善导致,且食品中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含量靠肉眼无法识别,不存在主观故意,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免予处罚。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及时拨打12345政府阳光热线电话,也可直接到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
2023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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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1-18 17:4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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