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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闽南日报
本报讯(记者 蔡柳楠 通讯员 严艺娟 李友力)5月31日,我市出台《漳州市车位(车库)销售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销售车位认定、车位销售对象、车位可购数量等进行明确规定。《实施细则》有效期为即日起至2029年4月30日。
根据《实施细则》,我市已取得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具备销售条件的车位(含车库,以下统称车位)适用于本细则。建设单位销售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首先应当满足建筑区划内业主需求。建筑区划内所有房屋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以下简称“首次登记”)前,购房人每购买一套房屋,可购买的车位不超过2个。非住宅房屋的购房人也可按对应的规划配置比例购买相应数量车位,规划配置比例是指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面积等)的比例。
建筑区划内所有房屋完成首次登记后,在扣除按照规划配置比例计算的未销售房屋预留可售车位数量后仍有剩余车位可销售的,建设单位在房地产项目现场、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业主群及当地主流媒体等媒介通告60日后,可向建筑区划内业主出售剩余车位。业主可按房屋不同用途再购买需要的车位,分别为:住宅每套不超过4个(含房屋完成首次登记前已购买车位数量),非住宅不超过按产权面积对应规划配置比例计算车位数量的4倍(含房屋完成首次登记前已购买车位数量)。
值得注意的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非车位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购房人已签订了车位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应当同时解除车位买卖合同。该政策出台前已批准销售(含预售、现售)的人防车位,允许继续销售并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该政策实施后,不再办理人防车位的预售许可(现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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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6-02 11:4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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