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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西宁晚报
本报讯(记者 晴空)1月8日,记者从市城管局了解到,《西宁市户外广告、招牌标识和宣传品设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2022年11月29日第1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户外广告、招牌标识和宣传品是城市形象的展示窗口,是城市管理水平的衡量标准,也是城市公共安全的重要内容。作为全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城管局2015年制定《西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并依法依规积极开展户外广告专项整治,全市户外广告设置基本实现规范、有序。近年来,我市户外广告和招牌的数量、种类、规模呈现快速发展的态势,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布局不合理、设置不规范、老旧广告招牌缺乏维护等问题。为此,市城管局将《办法》的修订工作提上议事日程。
2022年,根据市政府立法计划安排,市城管局认真学习国家及其他地市关于户外广告、招牌标识和宣传品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实际,认真开展《办法》修订工作,期间多次征求意见,组织专家论证,进行分析研究,最终《办法》顺利出台。修订的《办法》共6章、47条,包括总则、设置规范、设置程序、安全维护与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6个方面的内容。
《办法》规定,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容貌标准、技术标准和规范,数量上一店一招、风格上和谐统一、多单位楼宇统一规划,避免毫无美感的“千店一面”,突出“幸福之城、文明之城”的城市定位,彰显城市活力和高原古城特色。设置规范方面,《办法》划定5类户外广告禁设区,规定了7种禁设情形,明确了设置户外广告、招牌标识和宣传品应当符合的12项标准,并规定利用机动车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的车体广告,不得影响安全驾驶和市容观瞻。设置程序方面,《办法》明确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主管部门,规定了各类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审查批准;设置宣传品的,由所在地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审查批准;设置非大型户外广告和招牌标识的,应当自竣工之日起五日内向所在地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办法》还规定,城市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的户外广告设置权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实行有偿出让。
此外,《办法》明确了设置人安全管理和日常维护的主体责任,城市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并对违反设置要求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对于违反《办法》规定的,由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自行拆除,并处以一定的行政处罚;户外广告设置人或招牌设置人逾期不履行限期改正、自行拆除义务的,由城管部门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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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1-09 07: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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