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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新华日报
□ 本报记者 李 刚
“将市区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期限由6年修改为7年”“取消了个体经营者因死亡、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从事营运的,只能由符合规定的配偶、子女、父母继续经营的限制规定”……3月21日,徐州市正式发布修改后的《徐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管理办法》,多项事关“的哥”“的姐”切身利益的规定被修改,将有效激发巡游出租汽车行业活力,促进巡游出租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近年来,由于受多重因素影响,徐州市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收益下降明显。为缓解其经营困难,徐州市交通运输局和司法局共同研究,将于2014年颁布实施的《徐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管理办法》确定为2023年度政府规章修改项目。
徐州市司法局副局长高正文介绍,原《办法》部分内容已无法适应管理和现实需求,特别是经营权管理期限问题、经营权转让、信誉考核等规定亟需修订。相关职能部门在对经营权期限调整等关键问题深入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对《办法》进行了修改。
徐州市交通运输局在不同层面召开了巡游出租汽车企业代表及行业协会座谈会,通过官网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召开行业听证会和专家论证会,广泛听取意见建议,经多次修改完善,形成了新办法(送审稿)。
按照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要求,徐州市司法局在新办法(送审稿)审查修改期间,再次征求了市相关部门和立法专家团队的意见,并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对各方反馈的意见,两局共同研究修改,最终形成了《办法(修正草案)》,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市政府第161号令发布。
“将经营权期限由6年修改为7年,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多了一年的经营权,切实降低了他们的运营成本,增加了他们的收入。”徐州市综合运输服务事业发展中心主任杨如明介绍,为了优化营商环境,为出租汽车行业纾困解难,本次修改主要内容有4个方面将切实惠及经营者:
由于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使用7年强制报废,从此车辆营运期限与报废期限将保持一致、更新同步,可避免经营权到期车辆转为黑车运营的情况发生,也是行业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
进一步明确了个体经营者经营权转让变更条件。规范了转让行为,减少不必要的限制,明确了巡游出租汽车客运个体经营者转让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应当由权利人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即可。
调整了管理部门和适应对象名称,将办法名称和相关条款中的“出租汽车”修改为“巡游出租汽车”,并按照主管部门职能要求,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规范调整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调整了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内容,根据上位法,对应调整了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和驾驶员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和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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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3-28 05:4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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