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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光明网
以案说法
本期关键词
盗掘古墓葬案
2023年7月6日,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盗掘古墓葬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胡某春、秦某华、朱某平、赵某贵、胡某峰分别被判处十三年六个月至十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五名被告人违法所得全部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现场
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审庭审现场
2021年年底,被告人胡某春、秦某华、朱某平、赵某贵、胡某峰商议通过盗掘古墓,挖出陪葬品销赃获利,并准备铁铲、手电、探针、起子等盗墓工具,于2022年1月至5月期间,在桂林市临桂区、雁山区、灵川县、阳朔县等地多次盗墓。经鉴定,被盗掘的墓中有59座为古墓葬。本案中胡某春参与盗掘古墓葬共22次,秦某华共22次,朱某平共18次,赵某贵共10次,胡某峰共6次。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获被告人持有的花纹陶罐、古钱币一批共28件,追缴扣获销赃的青花罐、梅瓶等52件。经鉴定,盗掘的涉案物品中清陶带盖梅瓶等4件/套为三级文物,青花罐、钱币等41件/套为一般文物。五被告人将部分盗得的陶罐、梅瓶等物品进行出售,非法获利共计9,175元人民币。
法院认为
一审庭审现场
被告人胡某春、秦某华、朱某平、赵某贵、胡某峰多次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系共同犯罪,五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互有分工,作用相当,均为主犯,均应对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五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从宽处理。遂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古墓葬,是指清代和清代以前中华民族历史上建造并留下的墓穴及其有关设施。是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化遗产,是宝贵的精神财富,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每个公民都有保护古墓葬、保护历史的义务和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盗掘古墓葬的犯罪行为,不仅是“刨人祖坟”,损害了墓葬后代人的情感,还严重危害了国家文物安全,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想要通过盗掘古墓葬“一夜暴富”,就是在给自己“挖坟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八条 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
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2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3
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4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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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7-06 20:4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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