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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法治日报□ 本报记者 王春
□ 本报通讯员 海薇
“建议你公司树立合法经营意识,深入查摆问题漏洞,规范企业管理,维护公平竞争和企业声誉。”近日,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向4家物流企业发出法律风险提示函,指出其在经营管理中存在的刑事涉诉风险,为预防企业犯罪风险打牢“司法补丁”。
2013年至2022年,杨某、沈某在担任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物流科副科长、科长、物流经理及物流专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多家物流公司及其他个人所送财物分别共计34.26万元、37.74万元,并为物流公司、个人在增加交易机会、稳定与某新材料公司合作、结算物流款项等方面谋取利益。
在查处受贿行为的同时,海宁法院对行贿行为也坚决予以查处,从源头助力企业合规经营。
杭州某物流公司为获取某新材料公司物流合同签订权,谋取不正当竞争优势,通过实际控制人胡某、危某给予某新材料公司工作人员回扣,共计45.8万元。
海宁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杭州某物流公司、被告人胡某、危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业务公司工作人员以财物,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据此,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某、沈某有期徒刑10个月、1年,均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杭州某物流公司罚金4万元,被告人胡某、危某有期徒刑8个月、6个月,均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案件审结后,海宁法院向相关涉案但未构罪的物流企业发送法律风险提示函,助力企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风险监控制度及企业廉政文化。
法官庭后表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属于受贿,不仅要退缴所有收受的贿赂,还要面临刑事处罚。近年来,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行为并不少见,为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权益,法院不断加大民营企业腐败案件的刑事追责力度,坚持行贿受贿一起打击,为民营企业有效预防、惩治内部腐败犯罪提供法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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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5-26 05:4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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