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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作业,危险!上虞区多家企业被立案处罚

类别:国内 发布时间:2023-10-09 17:49:00 来源:中国网

今年以来,上虞区围绕重大事故隐患、无(假)证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通过联合执法、暗查暗访、飞检等方式,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精准打击。

据悉,2023年4月20日,上虞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佑成浦景风机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李某某未按规定培训取证上岗进行电焊作业。

上虞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立案调查,经调查,浙江佑成浦景风机有限公司一名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上虞区应急管理局对浙江佑成浦景风机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1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虞区应急管理局当天将该名无证电焊人员移送公安机关,因该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公安机关决定给予该人行政拘留一日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25日,上虞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浩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执法检查,发现企业员工陈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的特种作业上岗证在应急管理部系统特种作业平台查询显示无个人信息,后经调查核实陈某某、张某某、李某某3人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培训取证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张某某企业内机动车作业非特种作业。

上虞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立案调查,经调查,浙江浩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三名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上虞区应急管理局对浙江浩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18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经核查,以上证书为浙江浩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张某某、沈某某网上购买,张某某、沈某某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之规定,鉴于本案已涉嫌刑事犯罪,绍兴市上虞区应急管理局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4月28日,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以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对浙江浩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张某某、沈某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取保候审刑事强制措施。

2023年4月27日,上虞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绍兴上虞国宏印染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姜某某未按规定培训取证上岗进行电焊作业。

上虞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立案调查,经调查,绍兴上虞国宏印染有限公司一名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上虞区应急管理局对绍兴上虞国宏印染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1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虞区应急管理局当天将该名无证电焊人员移送公安机关,因该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公安机关决定给予该人行政拘留一日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11日,绍兴市上虞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绍兴上虞华泰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员工杨某某、田某正在实施热切割作业,但其未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现场放置镀锌修补剂(危化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使用危化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

上虞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立案调查,经调查,绍兴上虞华泰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两名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使用危化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虞区应急管理局对绍兴上虞华泰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虞区应急管理局当天将两名无证电焊人员移送公安机关,因二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公安机关决定给予二人行政拘留一日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27日,上虞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绍兴上虞通用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员工石某在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上岗证的情况下,仍在厂房内进行电焊作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对该公司开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要求石某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前不得从事相关特种作业,并对该企业进行立案处罚。

经调查,绍兴上虞通用环保设备有限公司1名员工无证电焊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绍兴市上虞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查处,并将无证作业人员移交公安部门,公安部门作出行政拘留1日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27日,上虞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江苏春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员工井某某正在实施电焊作业,但其未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

上虞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立案调查,经调查,江苏春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一名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上虞区应急管理局对江苏春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1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虞区应急管理局当天将无证电焊人员移送公安机关,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公安机关决定给予该人行政拘留一日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27日,上虞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绍兴纳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张某某未按规定培训取证上岗进行电焊作业。

上虞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立案调查,经调查,绍兴纳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一名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上虞区应急管理局对绍兴纳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1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虞区应急管理局当天将该名无证电焊人员移送公安机关,因该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公安机关决定给予该人行政拘留一日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28日,上虞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绍兴磊航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企业员工傅某正在进行电焊作业,现场无法提供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件。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对该公司开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要求傅某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前不得从事相关特种作业,并对该企业进行立案处罚。

经调查,绍兴磊航新型材料有限公司1名员工无证电焊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绍兴市上虞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查处,并将无证作业人员移交公安部门,公安部门作出行政拘留1日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4日,上虞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绍兴市艺鑫钢结构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胡某某未按规定培训取证就上岗进行电焊作业,另查明该单位于2023年4月28日因同一案由被绍兴市上虞区应急管理局处罚款15000元。

上虞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立案调查,经调查,绍兴市艺鑫钢结构有限公司一名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上虞区应急管理局对绍兴市艺鑫钢结构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2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虞区应急管理局当天将该名无证电焊人员移送公安机关,因该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公安机关决定给予该人行政拘留一日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6日,上虞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绍兴市威克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员工陈某某正在实施电焊作业,但其未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

上虞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立案调查,经调查,绍兴市威克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一名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上虞区应急管理局对绍兴市威克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1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虞区应急管理局当天将无证电焊人员移送公安机关,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公安机关决定给予该人行政拘留一日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6日,上虞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绍兴上虞龙山铝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员工王某某正在实施气焊作业,但其未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

上虞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立案调查,经调查,绍兴上虞龙山铝材有限公司一名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上虞区应急管理局对绍兴上虞龙山铝材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1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虞区应急管理局当天将无证电焊人员移送公安机关,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公安机关决定给予该人行政拘留一日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7日,绍兴市上虞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绍兴柯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质,上岗作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绍兴市上虞区应急管理局对绍兴柯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2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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