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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汇能源26亿资金占用未按规信披 广汇集团等收警示函

类别:财经 发布时间:2024-11-18 16:01: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18日讯 新疆证监局近日发布的关于对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2024〕24号)等5份行政监管措施显示,经查,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汇能源”,600256.SH)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年至2023年,广汇能源及其子公司以支付预付款、采购款、工程款等形式,通过第三方向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汇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共计262,854.62万元,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其中2021年资金占用发生额为39,000.00万元,余额为39,000.00万元;2022年资金占用发生额为89,405.00万元,余额为43,905.00万元;2023年资金占用发生额为134,449.62万元,余额为77,923.01万元。2024年1-8月,广汇集团及其关联方归还77,923.01万元。截至2024年8月末,上述资金占用款项均已归还。广汇能源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

广汇能源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第一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五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新疆证监局决定对广汇能源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

广汇集团作为广汇能源的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第一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新疆证监局决定对广汇集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

倪娟于2012年8月至2023年3月担任广汇能源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对任职期间的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新疆证监局决定对倪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

阳贤于2023年3月至今担任广汇能源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对任职期间的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新疆证监局决定对阳贤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

广汇能源董事长韩士发、时任总经理闫军、财务总监马晓燕未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新疆证监局决定对韩士发、闫军、马晓燕采取监管谈话和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

广汇能源年报显示,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

倪娟,女,1975年5月出生,研究生学历。现任广汇能源第八届董事会董事、董事会秘书。曾任公司第五届、第六届及第七届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广汇新能源董事,新疆广汇丝路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广汇集团战略运营部部长、副部长、企业文化工作部部长、按揭部副部长。

阳贤,男,1985年4月出生,化工工程师、中级经济师,本科学历。现任广汇能源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哈密广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新疆广汇液化天然气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等。曾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新疆广汇碳科技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总经理;运营投资部部长、副部长;投资发展部部长、副部长;运营管理部部长助理等。

韩士发,男,1962年6月出生,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现任广汇能源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长,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常务副总裁,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等。

闫军,男,1966年11月出生,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现任广汇能源第九届董事会董事,新疆广汇新能源有限公司董事长等。曾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总经理。

马晓燕,女,1970年11月出生,大专学历。现任广汇能源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证券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三)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或者要求其按照指定的方式报送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文件和资料;

(五)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扣押;

(六)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银行账户以及其他具有支付、托管、结算等功能的账户信息,可以对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复制;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期限为六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每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冻结、查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七)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的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三个月;

(八)通知出境入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涉嫌违法人员、涉嫌违法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

为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责令公开说明;

(五)责令定期报告;

(六)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并购重组活动;

(七)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五条规定: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二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反本指引的,中国证监会根据违规行为性质、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查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的,应当充分披露相关的决策程序,以及占用资金的期初金额、发生额、期末余额、占用原因、预计偿还方式及清偿时间。

公司应当同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资金占用的专项审核意见。若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与专项审核意见不一致,应当说明原因。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司半年度财务报告已经审计的,公司应当披露聘任审计半年度财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及报告期内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情况。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司应当披露解聘原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以及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公司半年度财务报告已经审计,并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应当就所涉及事项作出说明。

上年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应当就所涉及事项的变化及处理情况作出说明。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汇能源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年至2023年,广汇能源及其子公司以支付预付款、采购款、工程款等形式,通过第三方向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汇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共计262,854.62万元,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其中2021年资金占用发生额为39,000.00万元,余额为39,000.00万元;2022年资金占用发生额为89,405.00万元,余额为43,905.00万元;2023年资金占用发生额为134,449.62万元,余额为77,923.01万元。2024年1-8月,广汇集团及其关联方归还77,923.01万元。截至2024年8月末,上述资金占用款项均已归还。广汇能源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

广汇能源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第一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五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资金管理,提高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新疆证监局????

2024年11月15日

关于对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汇集团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年至2023年,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汇能源)及其子公司以支付预付款、采购款、工程款等形式,通过第三方向广汇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共计262,854.62万元,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其中2021年资金占用发生额为39,000.00万元,余额为39,000.00万元;2022年资金占用发生额为89,405.00万元,余额为43,905.00万元;2023年资金占用发生额为134,449.62万元,余额为77,923.01万元。2024年1-8月,广汇集团及其关联方归还77,923.01万元。截至2024年8月末,上述资金占用款项均已归还。广汇能源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

广汇集团作为广汇能源的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第一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新疆证监局???

2024年11月15日?

关于对韩士发、闫军、马晓燕采取监管谈话和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韩士发、闫军、马晓燕:

经查,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汇能源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年至2023年,广汇能源及其子公司以支付预付款、采购款、工程款等形式,通过第三方向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汇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共计262,854.62万元,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其中2021年资金占用发生额为39,000.00万元,余额为39,000.00万元;2022年资金占用发生额为89,405.00万元,余额为43,905.00万元;2023年资金占用发生额为134,449.62万元,余额为77,923.01万元。2024年1-8月,广汇集团及其关联方归还77,923.01万元。截至2024年8月末,上述资金占用款项均已归还。广汇能源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

广汇能源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第一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五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韩士发、时任总经理闫军、财务总监马晓燕未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和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请你们根据我局后续通知,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新疆证监局???

2024年11月15日?

关于对阳贤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阳贤:

经查,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汇能源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年至2023年,广汇能源及其子公司以支付预付款、采购款、工程款等形式,通过第三方向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汇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共计262,854.62万元,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其中2021年资金占用发生额为39,000.00万元,余额为39,000.00万元;2022年资金占用发生额为89,405.00万元,余额为43,905.00万元;2023年资金占用发生额为134,449.62万元,余额为77,923.01万元。2024年1-8月,广汇集团及其关联方归还77,923.01万元。截至2024年8月末,上述资金占用款项均已归还。广汇能源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

广汇能源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第一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五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于2023年3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对任职期间的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新疆证监局???

2024年11月15日?

关于对倪娟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倪娟:

经查,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汇能源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年至2023年,广汇能源及其子公司以支付预付款、采购款、工程款等形式,通过第三方向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汇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共计262,854.62万元,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其中2021年资金占用发生额为39,000.00万元,余额为39,000.00万元;2022年资金占用发生额为89,405.00万元,余额为43,905.00万元;2023年资金占用发生额为134,449.62万元,余额为77,923.01万元。2024年1-8月,广汇集团及其关联方归还77,923.01万元。截至2024年8月末,上述资金占用款项均已归还。广汇能源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

广汇能源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第一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五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于2012年8月至2023年3月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对任职期间的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新疆证监局???

2024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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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1 16:30:00
资产全捐,硬刚篮协……新疆首富掀桌而起?
...球的暴风骤雨之后,篮球正在刮起旋风。昨日深夜,新疆广汇男篮俱乐部一篇退出公告,不但怒批中国篮协对自己“注册违规”的处罚严重错误、无理荒诞,而且点名姚明,并以“三个为什么??”
2023-03-02 10:00:00
广汇物流加速地产和类金融业务剥离,回收现金夯实能源物流主业发展
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7日发布公告,公司全资子公司四川广汇蜀信实业有限公司拟将其位于四川省天府新区价值2.94亿元的商业地产进行转让。同日,广汇物流发布公告,向控股股东新疆广汇实
2023-10-30 17: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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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金园重磅发布「高光时刻」系列,以工艺革新与文化共鸣重塑黄金消费新范式
2025年9月8日,梦金园(02585.HK)在其新品发布会上正式推出「高光时刻」与「红韵东方2.0」两大产品系列,以工艺突破
2025-09-09 16:58:00
平安健康险启动2025年金融教育宣传周活动
为加强金融知识普及,帮助金融消费者提升风险防范意识。近日,平安健康险以“保障金融权益助力美好生活”为活动口号,正式启动2025年金融教育宣传周活动
2025-09-09 16:10:00
全球智能家居清洁机器人出货量暴涨,前八月相关企业注册量同比涨超30%
近日,国际数据公司(IDC)发布的《全球智能家居清洁机器人设备市场季度跟踪报告,2025年第二季度》显示,上半年全球智能家居清洁机器人市场出货1
2025-09-09 12:00:00
阳光财险:守护雪域高原的“保险暖阳”
今年恰逢西藏自治区成立六十周年,六十载奋斗栉风沐雨,六十年雪域沧桑巨变。作为服务自治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金融力量,阳光财险西藏分公司自成立以来
2025-09-09 12:02:00
工行遵义分行开展“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反洗钱系列宣传活动
多彩贵州网讯(通讯员 赵华丽、向一丹)LED屏滚动标语、厅堂微沙龙、社区诊所、工厂车间、养老院……自年初以来,工行遵义分行把反洗钱课堂搬出柜台
2025-09-09 12:02:00
工行六盘水凉都宫支行首笔“创贷中心担保+财政贴息”贷款落地
多彩贵州网讯(通讯员 洪皓琨)近日,工行六盘水凉都宫支行与六盘水市钟山区就业局开展协作,成功为辖内某制造型用工企业发放创业担保贷款200万元
2025-09-09 12:02:00
工行铜仁分行成功举办“政策护航外贸出海 金融赋能乡村振兴”暨服务经济循环政策宣讲会
多彩贵州网讯(通讯员 王佳媛)为精准对接企业外汇金融服务需求,深化政银企三方协作,共同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大循环。9月4日
2025-09-09 12:02:00
工行六盘水分行成功举办物业行业金融服务对接会 助力物业企业高质量发展
多彩贵州网讯(通讯员 金晟宇 郑安琪)近日,中国工商银行六盘水分行与六盘水市物业管理协会联合举办“物业企业合规用工、成本管控与服务质量协同提升研讨会暨金融服务对接会”
2025-09-09 12:02:00
工行铜仁分行多举措推动人民币跨境使用提质增效
多彩贵州网讯(通讯员 刘清华)为深入贯彻国家人民币国际化战略部署,有效助力铜仁地区企业规避汇率风险、降低跨境结算成本,工行铜仁分行积极践行国有大行责任担当
2025-09-09 12:03:00
工行六盘水分行:金融活水润泽“青苗” 工银普惠赋能未来
多彩贵州网讯(通讯员 郑晓茜)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小微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精准滴灌实体经济,特别是赋能富有活力的年轻企业家群体
2025-09-09 12:03:00
工行毕节赫章支行:金融活水润非遗,阿穴酒香飘万家
多彩贵州网讯(通讯员 付芳芳)“千年酒脉蕴阿穴,一杯酱香承古今。”在毕节市赫章县这片醇香流淌的土地上,阿穴古窖中的微生物与谷物静默交融
2025-09-09 12:03:00
工行兴义分行:百城惠民金种子 开出万家消费花
多彩贵州网讯(本网记者 李晓芳)“原本四五百的衣服,用了工行优惠券,最后只花了三百多,特别划算!”家住兴义市的李大姐在梦乐城购物时
2025-09-09 12:03:00
阳光财险河南分公司赴信阳闵楼村开展公益活动
近期,由阳光财险河南省分公司组织开展的“阳光温暖闵楼村”金融公益慈善帮扶活动在信阳市闵楼村圆满举行。阳光财险河南省分公司通过消费帮扶
2025-09-09 12:03:00
邮储银行漯河舞阳县支行:政银企联动赋能,精准对接企业需求
大河网讯 近日,邮储银行漯河舞阳县支行携手舞阳县工商联成功举办政银企宣讲会,此次会议吸引了全县 39 家企业积极参与。会议旨在搭建政银企沟通桥梁
2025-09-09 12: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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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河网讯 为促进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浦发银行郑州分行积极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关于柜台债券生态建设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扩大柜台债券投资品种
2025-09-09 12:0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