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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河北法制报
□徐志林
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在小区里、微信朋友圈中看到“重金悬赏”的广告。悬赏,顾名思义就是用出钱奖赏的方式,公开征求别人帮助做某件事情。然而有个别悬赏人在找回遗失物后会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悬赏”的承诺。这种悬赏广告是否能够约束悬赏人?到底是赏还是不赏?
李某在一次出门的过程中,不小心将携带的公文包丢失,因为包里装有重要文件,于是他在微信朋友圈、所住小区发布悬赏广告寻物,声明:给予拾到并归还者3000元的酬谢。三天后,拾得此包的王某与其联系,并将公文包还给了李某,但是李某却后悔了,不想给付王某酬金,两人为此事发生争执。于是王某到法院起诉李某,要求李某支付酬金3000元,最终法院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说法:
民法典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本案中王某有权获得酬金。李某发布的悬赏寻物启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失主的悬赏寻物启事可以视为一种要约行为,只不过要约的对象是社会上不特定的人,而不是某一个特定的人。对于这种要约行为,任何人都可以承诺,只要找到遗失物,并且如数返还失主,这种承诺就具备法律效力,双方也因此建立起了一种合同关系,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王某主动如数归还了遗失物,李某就应当按照寻物启事的内容给付王某酬金。
诚信原则是民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发布寻物启事、寻人启事之类的悬赏广告,通俗讲就是事先承诺,一旦别人帮你把事情办成,达到你预期的目标,作为悬赏人,就得兑现承诺,按要求支付报酬。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更好地监督了悬赏人履行兑现承诺的义务,保障了“做好事者”的正当权益,也有助于弘扬诚实守信、助人为乐的社会正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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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2-03 09:4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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