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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法治网
近日,由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杨某某、黄某某等14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一案在兴仁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随着法槌落下,14名被告人被判处十个月至三年零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4名被告人均服判。
2020年底,张某某在外务工期间,结识杨某某。受杨某某邀约,张某某将本人6张银行卡出售给杨某某用于转移电信诈骗资金。之后,张某某介绍一起务工的王某某出售银行账户给杨某某,并与杨某某、王某某等人共谋收购银行卡。收购银行卡期间,王某某邀约其亲朋好友出售银行卡给杨某某,形成以王某某、杨某某为首、黄某某、刘某某为主要成员的犯罪团伙,通过出售银行卡和转账流水提成获利。其中部分团伙成员在提供银行卡帮助上家转账过程中,“黑吃”犯罪资金。经审计,涉案银行账户支付结算金额达3.6亿元,关联电信网信诈骗案件36起。
兴仁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岑某、周某等十四人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岑某、冯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某、张某、岑某等十三人有自首情节,被告人曹某有坦白情节,十四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依法均可从宽处罚。结合上述量刑情节,十四名被告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三年零六个月不等,并根据情节处以不同的罚金。犯罪所得,继续追缴。用于犯罪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法官提醒: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在经济社会生活各领域的广泛应用,信息网络已经成为信息传递交流的主要方式和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平台,犯罪分子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也日益频繁。本案中的14名被告人系朋友、寨邻或亲兄弟等,各被告人之间相互邀约提供银行账户,成为诈骗分子的帮凶。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学会甄别犯罪,对他人的违法请求一律拒绝,千万别因关系亲近,不好开口,将自己送上被告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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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9-06 18: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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