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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刘一诺
筹备许久的大型活动开幕在即,各方人员均到场就绪,而场地提供方却在开场前突然以赛事未向集团报备为由要求所有人员退场。活动临时取消,主办方面临巨大损失,损失应该由谁来赔偿?近日,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历城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原告青舞艺术公司诉称,2021年7月7日,原告与被告某旅文化发展公司签订《体育馆使用协议》约定青舞艺术公司租用某旅文化发展公司体育馆场地一天,举办2021中国济南“XX杯”体育舞蹈公开赛,租用时间为2021年8月1日8点至18点,场地使用费1万元。合同签订后,青舞艺术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租赁费用,并按要求提供了工作方案、安保方案、疫情防控方案、应急方案。7月31日,青舞艺术公司开始组织人员搭建比赛设施,8月1日7点30分,所有后勤人员、参赛单位及人员、裁判员等按要求入场,比赛事项均已准备完毕,8点10分,某旅文化发展公司以未向集团报备为由取消比赛。青舞艺术公司无奈取消比赛,产生了住宿费、租赁费等费用损失,由此引起本案诉讼。
被告某旅文化发展公司辩称,《体育馆使用协议》签订于2021年7月7日,根据当时国内的疫情发展情况,涉案的场地使用协议可以按约履行。但自2021年7月20日以后,南京发生本土新增病例,且感染人数持续增长。鉴于疫情的发展具有突发性和多变性,考虑到有中高风险地区的人员参赛,疫情防控形势严峻,某旅文化发展公司于当天早上叫停舞蹈比赛。双方在协议签订时充分考虑到了因疫情影响可能会导致比赛不能举行的情形,因此对此进行了特别约定:“当甲乙双方遇到不可抗力发生(如疫情影响),则允许一方提出解除协议而不必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被告基于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取消了舞蹈比赛,依约不承担违约责任。某旅文化发展公司认为,其主动退还了青舞艺术公司缴纳的1万元租赁费,双方的《体育馆用协议》已终止,原告无权就本案再行起诉。
本案开庭审理过程中,双方据理力争。青舞艺术公司向法庭提交了53宗证据,用以证明活动取消带来的巨大损失。某旅文化发展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原告因筹备活动实际占用的资金仅为租赁费1万元,其余资金并非某旅文化发展公司占用。
庭审结束后,刘克峰团队多次与当事人双方进行沟通、调解,并积极促成两公司在内部协商,向上汇报,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某旅文化发展公司同意一次性支付青舞艺术公司各项损失共计16万元;二、本案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其余双方互不追究;三、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青舞艺术公司负担。
承办法官刘克峰表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许多文体活动因防疫工作的需要而取消、延期,由此引发一系列法律纠纷。本案中,某旅文化发展公司要求停办赛事时,我省内尚未通报新增病例情况,不足以成为取消当日活动的迫切、必要理由。原告青舞艺术公司为赛事举办投入了大量成本,在大型赛事即将开幕,各方均就绪的情况下,被告某旅文化发展公司要求活动就地解散,对原告的金钱、商誉均造成了损害,也打破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利于本地营商环境的建设和城市形象的维护。经多方共同努力,青舞艺术公司与某旅文化发展公司终于达成和解,并出具民事调解书,案结事了,挽回了原告经济损失的同时,也告诫企业经营过程中审慎决策,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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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6-08 17:4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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