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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5批次抽检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的信息公告。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5批次抽检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的信息公告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5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这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刘三涉嫌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羊肉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按照抽检监测(转移地方) 2022年总局抽检计划有关要求,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20日,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前进支路6栋5号正一层1区68号对刘三销售的羊肉(抽样单编号为:GC22500107652220057,购进日期:2022年9月20日)进行抽样检验。2022年9月29日,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NO:A22SZ04057),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九龙坡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0月10日向刘三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该抽检批次羊肉共计购进30公斤,称系帮朋友带了25公斤,抽检时有待售羊肉5公斤,用于监督抽检2.44公斤, 剩余2.56公斤因当日未卖,已拿回家自己食用完。购进价格82公斤/元,销售价格90公斤/元。因监督抽检支付了购样费,故本案货值金额为219.60元。当事人在购进羊肉时未进行进货查验。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2.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刘三涉嫌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羊肉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刘三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在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19.60元;2.罚没人民币1000元。
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拥军食品经营部涉嫌经营酸价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黑芝麻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按照抽检监测(转移地方)2022年总局抽检计划有关要求,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14日,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街道渝成街25-4号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拥军食品经营部销售的黑芝麻(抽样单编号为:GC22500107652220049,购进日期:2022年8月20日)进行抽样检验。2022年9月30日,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NO:A22SZ04004),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九龙坡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0月12日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拥军食品经营部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该抽检批次黑芝麻系从江北区盘溪市场内的江北区智合食品经营部的经营户江智合处购进。该批次黑芝麻共购进3公斤,购进价格18公斤/元,销售价格20公斤/元。货值金额60元。该经营者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2.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拥军食品经营部涉嫌经营酸价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黑芝麻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胡增权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积极整改,货值金额较少,也履行了部分进货查验义务,且受疫情反复影响收入大幅减少,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裁量,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在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0元;2.罚没人民币500元。
三、谢大钰涉嫌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原味瓜子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按照抽检监测(转移地方) 2022年总局抽检计划有关要求,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15日,在重庆市九龙坡区陶家镇陶怡路13号对谢大钰销售的原味瓜子(抽样单编号为:GC22500107652220052,生产日期:2022年9月3日)进行抽样检验。2022年9月30日,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NO:A22SZ04053),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九龙坡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0月11日向谢大钰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该抽检批次原味瓜子系从江北区问天食品经营部购进(标称生产厂家为:重庆信益食品有限公司),有进货票据和检验报告。该批次原味瓜子共计购进10公斤,共计销售10公斤,购进价格18公斤/元,销售价格30公斤/元。抽样基数为5公斤,违法所得150元。该经营者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2.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0月11日对谢大钰涉嫌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原味瓜子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谢大钰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在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50元;2.罚没人民币2500元。
四、周承树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韭菜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按照抽检监测(转移地方) 2022年总局抽检计划有关要求,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20日,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前进支路6栋杨家坪市场负一层52号对周承树销售的韭菜(抽样单编号为:GC22500107652220062,购进日期:2022年9月20日)进行抽样检验。2022年9月30日,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NO:A22SZ04061),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九龙坡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0月10日向周承树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该抽检批次韭菜系从重庆市潼南区一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购进,有进货票据。该批次韭菜共计购进5公斤,共计销售5公斤,购进价格5公斤/元,销售价格10公斤/元。抽样基数为4公斤,违法所得40元。该经营者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2.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周承树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韭菜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周承树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在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0;2.罚没人民币1000元。
五、重庆市九龙坡区严世冷冻家禽经营部涉嫌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鸭子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按照抽检监测(转移地方) 2022年总局抽检计划有关要求,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20日,在重庆市杨家坪农贸市场负一层444号对重庆市九龙坡区严世冷冻家禽经营部销售的鸭子(抽样单编号为:GC22500107652220055,检疫日期:2022年9月19日)进行抽样检验。2022年9月30日,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NO:A22SZ04056),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九龙坡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0月10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严世冷冻家禽经营部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该抽检批次鸭子系从重庆叶子花开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购进,未进行进货查验。该批次鸭子共购进15只,抽检时有待售鸭子2.6公斤,抽检后无剩余。购进价格17.4公斤/元,销售价格20公斤/元。抽样基数为2.6公斤,违法所得52元。该经营者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2.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重庆市九龙坡区严世冷冻家禽经营部涉嫌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鸭子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重庆市九龙坡区严世冷冻家禽经营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在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2元;2.罚没人民币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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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2-12-29 17:4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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