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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青海法治报
编辑同志:
我所住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即将改选,我想参与,却被要求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我认为不合理。请问,这样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读者 张先生
张先生:
对于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是否应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法律层面没有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7条第1款规定,业主可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应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据此,业委会改选筹备小组无权要求候选人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因为参选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行使物权中的成员权,实现业主共同权的体现,不得随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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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0-10 05: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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