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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法治网
“原以为十年寒窗一朝错便再没有回头的机会,可是检察官让我在认识错误的同时,看到了改正的方向与前行的希望。”近日,刘某感激地说。
2023年12月13日11时许,大学生刘某来到沈阳市某大学学生公寓,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王某桌上一部价值4200元的联想笔记本电脑盗走。同日,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查扣赃物。2023年12月15日刘某亲属与被害人王某达成赔偿并取得谅解。2024年3月4日,案卷移送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刘某实施了盗窃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3月18日,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件办理到这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将进入了另一个环节,需要对刘某进行行政处罚,按照行刑反向衔接相关规定,3月27日,和平区人民检察院刑检部门将案件移送行政检察部门审查。
“翻开卷宗,短短的几页纸,并不复杂的案件事实,盗窃、大学在校生,这些词汇连接在一起我仿佛透过这薄薄的卷宗看到了刘某尤有稚气的脸和刚刚展卷未及书写的人生。我们希望让他明白违法犯罪是要付出代价的,杜绝他再次犯错的隐患。但是,我们办的不仅是案件,还是一名即将走向社会大学生的人生。如果机械地进行行政处罚,势必影响他的未来求学、就业、生活。”检察官姜乐回忆着最初看到卷宗时内心的矛盾。“怎样在惩罚与挽救间找到一个最好的平衡点,我想才是执法办案真正要关注的。”
随后,和平区人民检察院行政部门的检察官们开展了全面的行刑反向衔接“必要性”的实质性审查工作。通过查阅刑事案件审查报告、卷宗,询问刘某及其所在学校领导,调取刘某在校表现证明、成绩单、获奖证书等材料,深入了解刘某的犯罪动机和成长经历,经审查发现,刘某家庭贫困,之前并无前科劣迹且在校表现良好,案发时临时起意,事后能真诚认过悔过,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再给予行政处罚,无法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最佳办案效果,拟建议公安机关依法可不给予治安处罚,学校给予校纪处分更为恰当。
4月18日,和平区人民检察院召开听证会听取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公安机关及校方的意见。听证会上,检察官详尽介绍本案基本案情及行政检察部门调查核实情况,建议公安机关依法可不给予被不起诉人治安处罚,而由学校予以校纪处分。刘某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恨,并感谢检察机关为尽量减少违法行为对自己的不利影响所做的工作。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对检察机关的处理方式表示充分认可。听证员们经评议,一致同意检察机关的意见,认为刘某作为在校大学生特殊群体,基于教育挽救角度出发,不给予刘某治安处罚,而由学校予以校纪处分,实现了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最佳办案效果。
近日,和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终结审查,建议公安机关依法可不给予治安处罚,学校给予校纪处分。和平公安分局决定对刘某不予治安处罚,沈阳某大学对刘某予以校纪处分。该案的成功办理体现了“处分只是手段,教育才是目的”的深刻涵义,向社会释放了行政检察最大善意,是对行刑反向衔接制度如何实现“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的生动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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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6-07 14: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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