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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劳动报
记者同志:
您好。我是公司职员,由于工作关系,要陪同老板外出活动或出差。
前不久,在同一公司工作的老板娘突然冲到我们办公室,指着我大骂,破坏了她的家庭。我当然要争辩,事实上我确实也没有做过任何过分的或见不得人的事。或许我的态度激怒了她,她竟然冲上来,打了我两记耳光,还把我推倒,幸好众人拉住了她,才没有酿成大祸,即便如此,也造成了我骨裂。我想申报工伤,但公司人事认为,我这样的情况,不能算工伤。
我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老板的原因被同事殴打致伤,难道不符合工伤判断中使用频率最高的“三工”原则吗?
小苏
小苏:
您好。如一切如你所述,我们对你的遭遇表示同情,对打人者表示谴责。
但同情和谴责不能代替法律,就法律关系看,你被女同事误会,打伤并造成骨裂,并不能作为认定工伤的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中认定工伤的7种情形均集中在第十四条,视同工伤的3种情形均集中在第十五条之中,也就是说,任何伤害只有符合这10种情形,才能认定为工伤。你的情况,正如你所言,确实是在工作时间,又在工作场所内,遭受到同事实施的殴打行为,但殴打的起因,则是同事认为你与其丈夫有问题,就此而言,我们认为这是私人恩怨,因此,你所受到的伤害,既无法吻合第十四条第一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条件设定;也与同条第三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无关,因此,你受到的伤害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你如果对我们的观点有不同想法的话,或担心失去申报的机会,也可以自行或委托家人向工伤认定部门申报工伤认定。
工作期间无辜遭受同事的殴打,还受到名誉上的污辱,申报工伤无望,对你来说,确实很委屈,但你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你的合法权益同样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文 赵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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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2-13 06:4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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