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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大连日报
宗教教职人员是指各宗教专门从事教务活动的人员。《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确认,必须要有两个程序,一个是本宗教的团体认定,另一个是报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两者缺一不可。这表明,未经认定、备案,不能以教职人员身份从事宗教教务活动。这既体现了对宗教传统仪轨的尊重,也体现了政府对社会事务管理的严肃性。《宗教事务条例》还规定:“未取得或者已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从事活动。”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是指在宗教活动场所主持宗教教务的宗教教职人员。《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经本宗教的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宗教教职人员一般只能担任一个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教职。确有需要的,可以兼任一个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教职。兼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经拟兼任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县(市、区、旗)宗教团体同意,由该场所将兼任情况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兼任的,拟兼任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还应当征求该宗教教职人员现任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
宗教教职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应当经离开地和前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同意,并报两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其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宗教教务活动一年以上的,由两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通过宗教教职人员数据库办理相关信息变更。对该宗教教职人员的管理职责转移至迁入地相应的宗教事务部门和宗教团体。
《辽宁省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宗教教职人员在省内跨市、县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应当经离开地和前往地的宗教团体同意后,报相应的市、县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大连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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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5-07 15: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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