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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盐阜大众报
吴堂胜 钱蓉蓉
案情回顾:2022年4月的一天,在没有成年人的陪同下,小学生陆某、刘某、李某等人在某小区东北角处玩耍。其间,陆某、刘某爬到东北角围墙上,李某也想上去却未成功,陆某、刘某遂手拉李某攀爬上围墙,因陆、刘二人年少力量不足,致李某在攀爬中摔倒在地受伤,构成人损十级伤残。双方协商赔偿未果后,李某父母诉至法院,请求陆某、刘某父母赔偿。
法院审理:李某与陆某、刘某三人均系未成年人,对爬围墙行为的危险性认识不足,陆、刘两人仍然主动实施并提供帮助,具有疏忽大意的过错,因陆某、刘某为未成年人,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依据原因力大小,滨海法院认定陆某、刘某共同承担60%的赔偿责任,李某自负40%责任。
法官说法:《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嬉戏玩闹是每个孩子的天性,父母应给予孩子茁壮成长的空间与环境,但父母作为孩子的监护人,也担负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若违反监护职责就要承担法律后果。孩子年龄小,对危险的预测和判断能力弱,不能清楚知晓自身行为的后果,父母要切实负起责任,教育引导孩子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及时释明危险行为的后果,提高安全防护意识,让每一个孩子都能拥有幸福、快乐、健康的童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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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2-13 05: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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