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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西海都市报
本报讯(西海全媒体记者 董慧)近年来,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成为现实生活中备受关注的法律问题之一。那么,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向父母借款出具欠条,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是否需要偿还该笔借款呢?11月1日,记者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近日,城中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王某某和韩某曾系夫妻,二人夫妻关系续存期间,王某某多次向韩某父母借款或请求清偿其个人债务,韩某父母通过支付宝、微信、银行转账,或者通过韩某向其交付款项共计90万余元。王某某向韩某父母出具了欠条、借条等债权凭证,但是相应款项王某某并未偿还,故韩某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韩某父母主张案涉款项系王某某用于清偿其个人债务或消费,其未承担过家庭责任,相应债务应由其自行承担;王某某辩称韩某父母向王某某、韩某交付款项均发生在其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款项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相应转账并非王某某的个人债务。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债务是否为王某某、韩某夫妻共同债务。韩某父母向王某某、韩某都存在转款偿还债务的情况,而且转款均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庭审中,王某某、韩某也陈述其二人系为偿还对外债务或者用于家庭生活才向韩某父母索要款项,相应事实足以表明其二人对案涉债务有共同的意思表示,相应债务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虽然韩某父母仅向王某某主张权利,但是法院已认定相应债务为王某某、韩某的共同债务,相应债务应当由王某某、韩某共同承担。
城中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李永栋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韩某及其父母以王某某出具的欠条、借条等债权凭证,主张相应款项均用于偿还了王某某的个人债务,但是其未说明相应个人债务的形成过程,也未证实债务系王某某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在相应债务系其二人婚姻存续期间形成,且其二人存在借款用于偿还外债共同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依据上述规定相应债务属于其夫妻二人的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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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1-05 08: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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