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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玉溪日报 本报讯(通讯员 张龙斌)4月2日凌晨,玉溪中心城区,三名男子骑乘一辆电动自行车突然从人行道上冲出,此时一辆小车从其左侧驶来。因视觉盲区,双方都未察觉到危险,两车“亲密接触”。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电动自行车乘车人受伤。
经检测,事故双方驾驶人均存在酒后驾车的情况: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刘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09mg/100ml,属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小车驾驶人冯某体内酒精含量为71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认定,刘某某醉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在人行道上骑行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冯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民警依法对刘某某罚款500元,对冯某罚款2000元、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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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5-04 05:4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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