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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广州日报
法院提醒,如果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但用作商业宣传则容易构成著作权侵权。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章程 通讯员云法宣)为了吸引消费者,不少企业喜欢选择个性化字体用于产品包装、海报宣传中。但商用字体通常具有版权保护,需要获得字体设计师或版权持有人的许可,才能合法使用,否则可能构成侵权。记者昨日从广州白云法院获悉,该院审结了一起因字体引发的侵权纠纷,案件中原告控诉具有著作权的8个字未经许可授权,被三被告用于产品包装宣传中,要求赔偿6万元损失。
2013年12月,丁某投入大量精力创作完成《××力黑体》汉字美术作品并首次发表,2014年6月该作品以美术作品的形式在国家版权局登记。
2020年8月,丁某与某造字中心签订《授权证明书》,约定丁某将上述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等著作权利以专有的方式授权给某造字中心,某造字中心以独占方式获得上述美术作品的许可授权,系《××力黑体》字库单字的权利人。
之后,某造字中心经市场调查发现,沣某公司、佳某公司等三被告生产、销售的海矿膏包装上使用的“许”“卡”“驰”等8个字样与前述美术作品相一致,某造字中心认为,三被告已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侵权,遂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6万元。
对此,沣某公司、佳某公司共同辩称:涉案《××力黑体》可通过网络免费下载使用,我司仅实施销售行为,侵权的主观恶意不大。同时,我司销售的产品是海矿膏,决定消费者购买欲望的最主要因素是产品实物本身,产品标识所使用的字样并非是消费者选择购买涉案产品的直接因素,涉案产品的销量与涉案产品是否使用涉案作品没有直接关系,某造字中心主张赔偿6万元过高。
白云法院审理后认为,某造字中心提交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仅能证明涉案《××力黑体》字库作为一个整体被国家版权局登记为美术作品,并不能以此证明该字库中的每个单字均被登记为美术作品,即不能借此推定涉案单字为美术作品。涉案单字未形成独特鲜明的艺术设计风格,未达到美术作品最低限度的独创性标准,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三被告不构成侵权。最终,白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某造字中心的全部诉讼请求。某造字中心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院提醒,如果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但用作商业宣传则容易构成著作权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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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4-11 05: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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