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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8日,据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消息,近日,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了一起前夫刘某冒用已故前妻资某名义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
资某于2017年9月28日乘坐K1591次列车由衡阳到株洲采购服装,到株洲时因未购买车票被某派出所民警带至派出所询问。询问过程中,资某突发心脑血管疾病,当场晕倒,后被送至某医院进行抢救,诊断结果颅内出血。事发后,某派出所承担了资某一定的医疗费用。因某派出所拒绝继续承担后续费用,本院于2023年3月29日在网上立案途径收到了以资某名义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请求判令某公安处承担上述行为给资某所造成的损失2206806.5元。
开庭审理时,某公安处提出在医院向资某追索医疗费用的民事案件中,审理法院曾对资某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提出疑问。因资某未到庭参加审理,庭审后,案件承办法官要求资某的诉讼代理人了解情况后说明民事案件的具体情况,并转告资某来法院接受调查。
经查,资某的前夫刘某陈述,资某于2023年2月14日去世。2023年3月29日,刘某委托律师以资某名义通过网上立案途径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并在该案起诉状、委托手续上以资某名义签字。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诉讼中的诉权是特定的,只有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才享有诉权,并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其对于行政诉讼诉权的处分,仅应由本人享有。刘某冒用资某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的行为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刘某以资某名义的起诉。同时,对刘某提供虚假材料诉讼,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处以罚款2000元。刘某未对案件提起上诉,并主动缴纳了罚款。
【来源: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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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1-28 18:4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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