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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合肥日报
案例:2021年10月30日,9岁的小王在小区内玩耍时,被赵某饲养的未拴犬绳的宠物犬追赶,小王受到惊吓撒腿就跑,却在逃跑过程中不慎被路牙绊倒受伤,随后被送往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小王被确诊为左尺骨远端骨折伴桡骨远端骨折。确诊当日,小王在医院接受了左侧桡骨骨折闭合复位钢针内固定术。术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于是,小王及其父母将赵某诉至法院,诉请法院判决赵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9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王受伤系饲养人赵某遛狗时未拴牵引绳,对犬只疏于管理所致,最终判决支持原告的赔偿请求。
专家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另外,根据《合肥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携带犬只外出,应当为犬只束犬绳并牵引,犬绳长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养犬人未为犬只束犬绳并牵引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虽然小王受伤并非宠物犬直接接触所致,但饲养动物的危险性不仅限于撕咬等肢体接触,吠叫、蹿跳、追赶等非接触性行为和危险动作所引起的恐慌伤害也应属于“造成他人损害的”范畴。且赵某携带犬只出户时没有为犬只束犬绳,违反了有关规定。其未有效管理犬只的过错责任和小王损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专家提醒:根据法律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为杜绝动物致害案件的发生,动物饲养人需强化看管责任,按照规定饲养并管理动物,规范自身饲养行为。携带饲养的动物出户时,需采取安全措施,遵守有关规定为动物束牵引绳,避免损害他人健康及人身安全。 ·黄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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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1-22 05:4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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