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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5日,云南大理。游客包车环洱海旅游,与司机商议包车价格是8小时280元,如果超时加50元一小时。游客因为乘高铁时间尚早想自己游玩,于是在快到8小时时要求司机结束行程。司机认为约定的是8小时以内返回高铁站,觉得被游客摆了一道,称自己返程还要一个多小时要求加钱,双方发生争执。后游客报警,民警将司机劝离。
配图与本文无关对此,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田建林律师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和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此,在本事件中,双方约定包车8小时280元,系双方真实意思,真实有效,双方应当共同遵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五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律师认为,在本事件中,尽管因乘客游玩超时导致司机在8小时内不能将其送达约定地点,但如果乘客提前下车不影响司机继续承揽客人的,即:不产生空车损失的,那么乘客不应支付加价;如果因乘客游玩超时提前下车司机因此产生空车费用的,比如下车地点距离市区非常远,司机在该地点无法及时承揽乘客导致空车费用,那么乘客要承担责任。但在该过程中,司机如果没有及时提醒乘客超时会有加价,也应自行承担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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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5-08 20:4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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