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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检察日报
咨询类别:案件管理
咨询内容:被害人申请查询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用于起诉,案管办应该给吗?应由案管办处理还是承办检察官处理?(咨询人:贵州省绥阳县检察院马宾雪)
贵州省检察院程丹答疑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据此,被害人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而被害人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时候,需要明确该案的被告,不知道被告人的基本身份信息则无法提起诉讼。由此可见,被害人有知道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的权利。
另外,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9条规定,辩护律师或者经过许可的其他辩护人到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由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及时安排,由办案部门提供案卷材料。因办案部门工作等原因无法及时安排的,应当向辩护人说明,并自即日起三个工作日以内安排辩护人阅卷,办案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另外,《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6条规定,经人民检察院许可,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案卷材料的,参照本规则第49条的规定办理。个人认为,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也是案卷材料的一部分,如果要查询,可按照以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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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1-07 08: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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