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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连云港日报
我市首例适用新《噪声污染防治法》案件宣判
判决被告限期内采取有效降噪措施,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
本报讯(记者 史卫平 通讯员 高涛 李岩) 最近3年,家住灌云县伊山镇的周大爷很烦恼,原因是自从2020年3月楼下开了家汽车美容店,每天发出的声音吵得他睡不好觉。近日,灌南县法院灌河流域环境资源法庭依法审结这起噪声污染侵权责任纠纷案件。这是新《噪声污染防治法》实施后,适用该法审结的全市首例噪音污染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原告周大爷的住宅位于被告灌云县某汽车美容店的正上方,系上下楼相邻关系。该汽车美容店经营范围包括机动车修理和养护、洗车服务,店内有洗车、修车所用的洗车机泵、水泵喷枪、吸尘器、升降机等设备运行,未采取相关降噪措施。经检测,被告噪声排放超过限值,原告多次协商、投诉,但被告始终未采取有效措施降噪。原告认为被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已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及身心健康,遂向法院提起噪声污染侵权诉讼,要求被告汽车美容店立刻停止噪声污染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失和医疗费用。
灌南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灌云县某汽车美容店经营洗车、保养、修理车辆等业务,使用洗车机泵、水泵喷枪、吸尘器、升降机等设备时,必然会产生一定的噪声。作为排放噪声的经营者,被告应当按照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采取优化布局等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而被告却未采取相应的措施。经现场调查,汽车美容店产生的噪声在原告居住房屋内可以清晰听到“嗡嗡”声或“咯噔咯噔”声,已经干扰到原告的正常生活,超出了相邻关系的容忍义务,被告的行为构成噪声污染。
法院判决灌云县某汽车美容店限期内采取有效降噪措施,使原告的住宅噪声符合《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的相关要求,其中对卧室和其他房间白天、夜间的标准限值均作出详细规定,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该案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据法官介绍,新《噪声污染防治法》于去年6月5日正式施行,根据该法第二条第二款,超标排放不再是构成噪声污染的必要条件,未采取合理的防控措施造成噪声扰民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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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2-14 10: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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