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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青海法治报
编辑同志:
2020年1月,我们村与胡某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将8公顷荒地发包给胡某。2023年6月起,胡某在荒地上挖土出售,有的地方被挖了10多米深,导致土壤层遭受严重破坏。村委会多次制止无果,想和胡某解除承包合同。请问,法院会支持吗?
读者 孙先生
孙先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8条规定,承包方应当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承包方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或者对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发包方请求承包方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3条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胡某挖土出售属于擅自改变承包地的农业用途,且严重破坏了土壤层,构成违约和违法,因此,村委会主张解除承包合同的诉讼请求会获得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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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2-06 05:4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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