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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人民政协报
李俊林
《 人民政协报 》 ( 2024年04月16日  第 06 版)
校企合作通过分工协作、优势互补、协同创新,可以加快高校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向企业转移转化,推动创新链产业链深度融合,进一步促进产教深度融合,从而最大程度发挥高校作为基础研究主力军、重大科技突破策源地和企业作为创新主体的协同效应。
2018年以来,教育部、人社部、发展改革委等国家部委发布了很多涉及校企合作的政策,地方政府也相继出台了落实国家政策的“意见”“规划”“方案”等,但这些政策更多着眼于职业教育发展,专门针对应用型院校校企合作的很少,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有关校企合作的政策多数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从中央到地方,为了有力推动校企深度合作采取了很多激励措施,制定了专门的涉及财政、税收、金融等政策。我国校企合作更多是政府为主导,学校和企业的参与主动性不够强。国外校企合作的制度保障更多选择通过法律、法令的方式来保证实施。
二是我国对于校企合作税收工具的组合应用和详细说明没有具体的规定,也没有关于设立校企合作的专项基金,这也导致校企合作的积极性不高。譬如:针对某一种校企合作形式使用单一的财税工具,缺乏组合工具的使用,可能导致政策效果不够明显;有的财税政策工具提法比较笼统,具体如何应用并没有详细提及。德国、英国等国的校企合作政策包括了税收减免、政府补贴、政府设立专项基金、教育培训费、购买服务、地方拨款、国家下拨给地方税款等。
三是国内的校企合作政策,基本都是围绕职业教育展开,针对高等教育、应用型院校的政策相对较少。应用型院校的人才培养目标是为国家或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符合行业企业发展需要的高级应用型人才,与高职和中职教育培养一线技术人才的侧重点不同,但是其应用型特色决定了其在人才培养中必然不能缺少校企深度合作。
为此,建议:一是制定校企合作的相关法律法规,为校企合作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和规范。应用型高校的校企深度合作,要求政府不仅是校企合作的搭桥人,更应该是一位督导者。通过颁布校企合作专项法律法规的形式,对学校和企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有清晰的界定,提升学校和企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是合理使用经济激励工具,发挥财税政策的组合效力。校企深度合作涉及的利益主体广泛,宏观上包括学校、企业、行业和政府,微观中包括学校的管理者、教师、学生和企业当中的管理者和职工。要协调这么多主体之间复杂的利益关系,单一的财税工具无法发挥出应有的效果,要善于组合使用。
三是设立支持应用型院校校企深度合作的专项资金,加大经费投入。应用型院校人才培养的主旨在于服务地方经济,地方政府应严格保障对应用型院校发展的资金投入。中央政府应采取配套性转移支付的形式,适当增加对应用型高校的投入,激励应用型高校深化校企合作。
四是注重政策的落实,避免笼统的提法和缺乏具体的量化标准。每一项政策工具的使用,都应有具体的指标,落实到实施部门、具体责任人,清楚地知道校企合作的权益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民建山西省委会主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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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4-16 09:4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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