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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检察日报
支持10岁男孩起诉追回网络打赏钱
相关案例成校园普法活教材检察官提醒家长警惕孩子沉迷网络打赏
今年初,以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民事支持起诉案为原型拍摄的法治宣传情景剧,通过一位位法治副校长,发送至了高淳区各中小学校家长群,受到了家长们的关注和点赞。
这究竟是怎样一起案件?为何会成为面向中小学校的普法活教材?一切要从10岁男孩小辰(化名)上网课说起……
孩子打赏网游主播,家长报警未能立案
小辰是一名四年级的在校学生,家庭经济条件一般,一家人的生活主要靠父母开的一家水产店维持。
2022年4月的一天,在家上网课的小辰,利用课间时间玩起了母亲的手机。其间,小辰被一则网络游戏的广告吸引,并按广告指引,下载了一款网络游戏直播App。按捺不住内心的好奇与兴奋,小辰迫不及待地点击进入了该网络游戏直播平台,一下子便沉浸其中。
此后连续三天时间,小辰都使用该网络游戏直播App观看游戏直播,其间,因对打赏主播感到好奇,又对此缺乏足够认知,小辰从单纯地观看,变成了参与打赏,以每次10元至500元不等的金额,通过母亲已绑定银行卡的微信号充值购买游戏币、礼物赠送给网游主播或直接向主播发送红包。几天后,小辰的家人发现手机中有较大的资金支出情况,查询后才知道,小辰给某网络游戏直播App里的游戏主播打赏了几十次,合计支出人民币2.2万余元。
发现小辰打赏网游主播后,小辰的父母非常气愤,于当日通过该游戏平台客服通道协商返还充值及消费金等事宜,但对方以无法确认手机使用者系未成年的小辰,小辰玩手机并使用密码支付应该得到母亲的同意等为由,不同意退回打赏费用。随后,小辰的父母又以孩子遭遇了电信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求助。
公安机关调查认为,小辰明知自己行为的性质,且无证据证明涉案网络游戏直播App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情形,遂对此事未予立案。
无奈之下,小辰的父母代小辰向高淳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检察官调查核实,打赏行为未经家长允许
由于该案涉及未成年人,借助与检察院会签的相关协作意见,高淳区法院将此案情况及时告知了高淳区检察院。
高淳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孔瑶琴第一时间与小辰及其父母取得了联系。检察官经了解得知,小辰家庭经济并不富裕,其父母的文化水平较低,对法律知识了解甚少。在与检察官交流的过程中,小辰的父母了解到检察机关有支持弱势群体起诉的职能,于是向检察官表达出了希望得到检察机关支持和帮助的强烈意愿。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小辰在实施网络游戏直播打赏的行为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虽能够独立操作手机、点击APP观看直播,但短时间内连续实施单次500元的打赏行为达到18次,明显与其年龄、智力并不相适应,亦与其家庭日常消费习惯不相匹配,应视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但是,由于小辰使用的是其母亲的手机,网络游戏直播平台“无法判断手机使用者”“其行为得到母亲认可”等的辩解理由必须调查清楚。
于是,办案检察官一方面调阅现有材料,发现小辰的网络消费行为均发生在每日7时至8时、19时至21时之间,而该时间段与小辰每日网课的开始、结束时间相近,说明小辰具有以上网课为由使用其母亲手机的便利条件;另一方面,检察官实地走访、询问相关证人,发现小辰的母亲因文化水平较低,将微信支付密码张贴于卧室墙上,从而使小辰能够轻而易举完成微信支付。因此,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小辰实施的网络游戏直播打赏行为很有可能是在其父母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
调查结果显示,小辰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多次实施的高额打赏行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其与其父母在收集证据、提起诉讼的能力方面明显比较欠缺,加上本案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清楚,符合支持起诉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高淳区检察院决定支持小辰向法院起诉维权。
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网游直播平台退还1.3万元
2022年11月7日,高淳区检察院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决定支持小辰要求某网游直播平台返还费用的诉请。同年11月11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高淳区检察院派员到庭支持起诉,当庭发表的支持起诉意见获法院采纳。因法院认定小辰处理50元以下金额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因此法院判决小辰与被告网络游戏直播App的网络买卖关系中50元以上部分无效,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五日内返还原告小辰50元以上部分,共计1.3万元。
“小辰实施网络游戏直播打赏行为,父母对其监管不到位是重要原因之一。为督促其父母履行监护职责,我院对小辰的父母发出了《督促监护意见书》,并定期对他们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办案检察官介绍,针对此案反映出来的问题,高淳区检察院走访了部分村委、学校,发现在疫情防控期间,辖区发生了多起未成年人参与网络打赏的民事纠纷。于是,该院及时梳理相关案情,于今年年初,以所办理的小辰一案为原型,拍摄了法治宣传情景剧,并通过法治副校长将相关视频发送至各中小学校家长群,提醒家长务必履行好监护职责,警惕孩子沉迷网络打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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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2-15 07:4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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