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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6日,省政府公布《山西省行政裁决程序规定》,以规范行政裁决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居中对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处的行为。申请行政裁决应符合的条件包括:申请人与申请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请求、事实和理由等。申请行政裁决应向裁决机关提交申请书、相关证据和申请人身份证明等材料。申请行政裁决,可以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书面申请的,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裁决机关指定的互联网渠道等方式提出,也可以当面提交行政裁决申请书。口头申请的,裁决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当场记录,经申请人核对后签名并按指印。
裁决机关审理案件,遵循自愿、合法原则组织当事人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裁决机关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签名按指印或者单位盖章,主持调解的裁决人员签名并加盖裁决机关印章。调解协议自当事人签名按指印或者单位盖章之日起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裁决机关及时作出行政裁决。裁决机关作出裁决决定后制作行政裁决书,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裁决机关向当事人送达行政裁决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裁决的,裁决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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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5-08-07 23: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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