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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盐阜大众报
2023年8月10日,响水县农业执法人员在响水县南河镇农产品生产企业XX家庭农场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农场销售的盒装西兰花产品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承诺不使用禁用的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开具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
2023年8月22日,执法人员核查发现当事人并未整改,对其销售的西兰花仍然没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响水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案件办结后,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家庭农场进行执法检查“回头看”,当事人已按规定改正。
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特别是生产过程中严格执行投入品使用等强制性规定,保证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国家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是农产品生产者必须做到的底线要求,也是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体现的核心内涵。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有利于强化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因此,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将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上升为法律,明确了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等责任主体依法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法律义务,销售农产品拒不履行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法定义务,将依法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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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9-22 06: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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