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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济南时报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上班第一天就摔伤,公司要不要赔?这是前不久发生在湖南湘阴的真实案例。最终,湘阴法院判决公司对摔伤的员工赔偿10万余元。(1月12日《工人日报》)
正是出于对劳动者弱势地位的理性认知和人文关怀,国家在制定劳动管理相关制度时,特别属意对劳动者的倾斜性保护,并将其作为社会法的基本原则,着力体现“倾斜立法”“保护弱者”两个层面。
比如,劳动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劳动合同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据此,在面对类似的不幸遭遇时,法院往往会在公平公正基础上,对劳动者依法予以倾斜保护。
鉴于职场中的双向选择属性,不少企业会为新员工设置“培训期”“试工期”等期限,而不法用人单位也会借此推卸劳动用工的法律责任,不缴纳社会保险,从而形成“社保空档期”。一旦员工在此期间发生工伤,企业便以“未建立劳动关系”“未转正”为由,试图逃避工伤赔偿。这显然是一种自作聪明或认知误区。我国社会保险法虽然有“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规定,但30天之限不过是法律给予企业的最长宽限期,并非不缴纳社保的免责期限。
由此解读,无论劳动者是“上班第一天”或是“未转正”,只要符合劳动关系建立的特征,自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开始,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已建立。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就当负起工伤赔偿责任。“上班首日摔伤获赔10万元”就是现实生动的普法课。(张玉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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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1-13 15:4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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