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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博天5期年报虚假记载将被上交所终止上市 今起停牌

类别:财经 发布时间:2024-02-05 11:23: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5日讯 *ST博天(603603.SH)近日披露公告称,因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将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公司股票自2024年2月5日(星期一)开市起停牌。

2024年2月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号,以下简称“《决定书》”)。

经查明,博天环境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博天环境虚增营业收入、利润的主要方式包括:一是未及时对已终止的设备销售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并通过签署虚假委托付款协议的方式抵消虚增收入引起的往来款项,此类情形涉及合肥清溪项目;二是未及时对已竣工结算的项目进行会计处理,并通过签署虚假委托付款协议的方式抵消虚增收入引起的往来款项,此类情形涉及兖矿榆林100万吨/年煤间接液化示范项目污水处理厂及回用水处理工程总承包项目等EPC项目;三是使用无商业实质的验工计价凭证确认工程进度,并通过签署虚假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委托付款协议的方式,隐瞒虚增收入的情况,此类情形涉及雷州市村级生活污水处理PPP项目等PPP项目。具体影响情况如下:

2017年,博天环境虚增营业收入34,739.80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1.40%;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增利润11,801.65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70.68%;

2018年,博天环境虚增营业收入109,847.85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25.33%;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增利润50,144.73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23.80%;

2019年,博天环境虚减营业收入2,874.52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0.99%;

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减利润11,605.96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4.01%;

2020年,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减利润4,939.16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1.90%;

2021年,综合考虑相关减值及投资收益调整等因素影响,虚减利润24,944.26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7.37%。

上述事项导致博天环境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此外,2023年3月31日,博天环境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主动更正相关年度案涉虚假记载金额等会计差错,对2017年度至2021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和母公司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涉及对各年度主要财务指标和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影响,自认更正如下会计差错:2017年,多记应收账款72,056,841.99元,多记在建工程278,613,919.45元,多记应付账款225,588,994.04元;2018年,多记应收账款392,962,647.60元,多记在建工程1,058,923,120.64元,多记应付账款790,017,083.10元;2019年,多记应收账款6,592,819.33元,多记在建工程881,388,595.13元,多记应付账款349,989,292.35元;2020年,少记应收账款3,819,450.01元,多记在建工程822,391,385.38元,多记应付账款351,020,608.35元;2021年,多记应收账款419,294,145.87元,多记应付账款358,269,670.33元。

依据现有证据,博天环境披露的2017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及《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赵笠钧时任博天环境董事长、总裁,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博天环境披露的2017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上述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博天环境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苏峰峰时任博天环境监事、高级副总裁,知悉3个案涉PPP项目存在虚增收入以及2019年博天环境签署虚假委托付款协议的情况,对博天环境披露的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上述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博天环境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李璐时任博天环境高级副总裁、董事,知悉案涉EPC项目已竣工结算以及2021年博天环境签署虚假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的情况,对博天环境披露的2017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上述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博天环境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高峰时任博天环境高级副总裁、代财务总监,对博天环境披露的2017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上述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其中作为代财务总监签署2020年年度报告,未勤勉尽责,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博天环境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博天环境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及陈述申辩中提出:其一,请求核实并确认资产负债表净资产科目的不实记载金额、区分会计差错更正行为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区分相关会计科目受当年新增事项影响金额以及受往年事项累计影响金额、删除相关表述等;其二,请求综合考虑主动进行差错更正、积极配合调查,导致案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的根本及主要原因系公司2017年、2018年虚增收入、利润,以及其他案例等情况。博天环境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赵笠钧、苏峰峰、李璐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及陈述申辩中提出:其一,同意博天环境的申辩意见;其二,请求综合考虑其积极配合调查、参与公司风险化解等情节。赵笠钧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苏峰峰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李璐请求减轻或免除处罚。

高峰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及陈述申辩中提出:其一,高峰不是案涉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二,高峰没有参与案涉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能力和动机,也无法发现案涉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高峰请求减轻或免除处罚。

经复核,北京证监局认为:

其一,博天环境在2017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中虚增、虚减营业收入、利润,导致博天环境2017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提出的列明净资产科目的不实记载金额、区分会计差错更正行为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区分相关会计科目受当年新增事项影响及受往年事项累计影响、删除相关表述等要求,于法无据。

其二,北京证监局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进行责任认定并作出量罚。北京证监局对于责任人员的认定准确,量罚并无不当。此外,财政部认定博天环境“通过伪造验工计价原始凭证虚增收入和成本”“无依据进行会计核算”“伪造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经济业务实质与账面金额严重不符”等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相关规定,于2023年6月8日作出《行政处罚事项决定书》。

综上,北京证监局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均不予采纳。

博天环境虚假记载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虚假记载金额大、占比高,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

一、对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的罚款;

二、对赵笠钧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的罚款;

三、对苏峰峰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的罚款;

四、对李璐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的罚款;

五、对高峰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公司同时披露的《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拟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事先告知书的公告》显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公司通过多种方式虚增或虚减营业收入、利润,导致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3年3月31日,公司更正相关年度案涉虚假记载金额等会计差错,涉及对各年度主要财务指标和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影响。其中,2020年,少记应收账款3,819,450.01元,多记在建工程822,391,385.38元,多记应付账款351,020,608.35元;2021年,多记应收账款419,294,145.87元,多记应付账款358,269,670.33元。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2023年6月8日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事项决定书》(财监法【2023】110号),认定公司“通过伪造验工计价原始凭证虚增收入和成本”“无依据进行会计核算”“伪造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经济业务实质与账面金额严重不符”等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相关规定,公司涉案年度主要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进行的会计差错更正涉及前述违法行为对相关项目的影响。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公司披露的2017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公司虚假记载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虚假记载金额大、占比高,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公司披露的2020年及2021年资产负债表连续2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2年披露的年度期末净资产合计金额的50%。上述情形已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5.1条第(一)项、第9.5.2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将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上海证券交易所将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1.10条、第9.5.1条、第9.5.2条和第9.5.8条等规定,对公司股票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5.7条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自2024年2月5日(星期一)开市起停牌。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5.8条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公司披露行政处罚决定书后15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公司于2024年2月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拟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事先告知书,公司收到终止上市告知书后,可以根据规定申请听证,提出陈述和申辩。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听证的,自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到听证申请至听证程序结束期间不计入前述期限。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5.9条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对公司是否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并终止上市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议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若公司股票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强制终止上市决定后,自公告终止上市决定之日后5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复牌,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并在股票简称前冠以“退市”标识。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期限为15个交易日。退市整理期届满后5个交易日内,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1.15条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被强制终止上市后,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股票上市决定后立即安排股票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股份转让相关事宜,保证公司股票在摘牌之日起45个交易日内可以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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