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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孝感日报 有人说,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有什么好大惊小怪的?
成年人确实有离婚的自由。但婚姻不仅仅是夫妻双方的事,还涉及孩子、父母、家庭财产、债务等诸多身外因素,无法做到一“离”了之。家庭婚恋纠纷如果处理不当,不仅会对离婚双方各自重新开启新生活造成障碍,还有“民事转刑事”“刑事转命案”的重大风险。
为了帮助申请离婚的夫妻双方冷静思考,作出理性抉择,《民法典》规定,对于夫妻双方自愿协议离婚的,实施为期30天的离婚“冷静期”,“冷静期”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届满后30天内,当事人双方未申请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实施离婚“冷静期”,有助于防止夫妻间因冲动、赌气等原因草率离婚。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基层组织身处老百姓身边,最了解家长里短。对于婚姻矛盾突出的家庭,要主动关怀,主动开展人民调解,引导夫妻双方冷静思考婚姻关系是否需要存续,防止家庭矛盾激化、失控。要跟进开展普法,引导坚持离婚的夫妻双方合理选择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法院在受理诉讼离婚申请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解,引导双方当事人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出发,依法合理处理子女赡养教育、家庭财产分割、债权债务承担等问题。对于调解协议或者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法院依法予以确认,增强止纷定争的约束力。当然,对于因家暴等原因导致感情破裂、无法挽救的婚姻,法院应当果断准予离婚。
聚时相亲相爱,散时冷静理性,只有这样,婚姻才有韧性,才不会因小矛盾引发大冲突并“殃及池鱼”,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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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3-26 13: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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