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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半岛都市报
■相关判例
帮忙抄表触电身亡 赔偿责任两家来担 案情回顾】2020年3月份,受害人王甲因疫情赋闲在家,第三人安排受害人为其经营的合作社干一些零星事务。2020年4月30日上午,接受当事人安排,受害人为合作社的装载机抄录燃油用量。当时合作社雇用的司机将装载机停在合作社场地内,受害人爬上装载机抄录燃油用量时,被距地面不足4米的10千伏高压线击倒在装载机驾驶室。派出所民警及120赶到现场后,确认受害人王甲已经死亡。因没有任何警示标志,当地人都不知道电击受害人的高压线竟然是10千伏。
【法院裁判】一审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供电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陈某某、第三人王某乙、王一、王二、王某丙、袁某某各项损失共计368568元;被告合作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陈某某、第三人王某乙、王一、王二、王某丙、袁某某各项损失共计221140.80元。
【律师意见】本案系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根据案发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有关规定或现行有效的《民法典》规定,有关电力设施产权人责任承担上,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即电力设施的产权人除能够证明存在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外,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本案被告电力公司作为涉案高压线的管理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另外,被告电力公司在发现被告合作社私自将10千伏高压线处梯田地块地基垫高而使该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后,未能及时有效进行整改亦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致使该安全隐患长期存在,具有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关于其他责任方的责任承担问题,根据起诉时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1)受害人接受第三人王某甲安排,无偿为被告合作社从事帮工事务,作为受益人和被帮工人的被告合作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合作社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相关规定私自将10千伏高压线路下方的地基垫高,且将存放燃油的彩钢棚搭建在高压线侧下方,致使涉案装载机加装燃油及受害人抄录油表时处于危险区域,具有一定过错,故亦应承担赔偿责任。(2)第三人王某甲作为合作社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进行场地建设及安排受害人帮工等是履行职务行为,其民事责任应由被告合作社承担。(3)受害人王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登上装载机抄录油表时忽视周边安全隐患,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可适当减轻被告电力公司及被告合作社的责任。
关于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如何认定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一条规定:“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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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2-01 05:4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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