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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6日,湖南高院联合湖南省政府妇儿工委、团省委、省妇联发布全省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一起与离异家庭子女权益相关的案例被公布。周某甲(男)与黄某甲(女)原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子,取名周某乙。后因夫妻感情破裂于2015年离婚,孩子一直由母亲抚养。2022年4月,母亲黄某甲作为实际抚养权人亦系主要监护人,在充分征询孩子周某乙意愿后,未经父亲周某甲同意,黄某甲、周某乙向某县公安局派出所递交姓名变更申报材料。经派出所核查同意后报某县公安局核准,某县公安局审核同意更名申请,将姓名“周某乙”变更为“黄某乙”。周某乙更名后,老师、同学均叫其“黄某乙”。身份证、户口簿、学籍名等相关身份证明均变更登记为“黄某乙”。黄某乙本人明确表示喜欢现在的名字,不愿意把名字更改回去。父亲周某甲不服,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某县公安局将姓名“周某乙”变更登记为“黄某乙”的行政行为。一审法院认为,黄某乙于2013年出生,现已满10周岁,就读小学四年级,具备一定的认知能力和分辨能力。在处理与其关联程度较深的人身权利时,其本人的意愿和感情应当得到充分尊重。姓名权是公民本人的人格权利,在其成年之前由父母代为行使姓名的决定权。考虑黄某乙更名后至今一直使用该名字的情况,名字与其校园生活和日常生活的关联程度较深,且黄某乙本人明确表示喜欢现在的名字,不愿意把名字更改回去。若又将其名字更改回去,既会违背黄某乙本人意愿,亦会给黄某乙的生活学习带来不便。一审法院还提到,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依法享有监护权,但监护权的行使,重点在于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履行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促进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而不应把重点放在对未成年子女姓名的争议上。一审法院遂判决驳回周某甲的诉讼请求。周某甲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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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4-19 06: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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