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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赣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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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康一网友在问政赣州平台发帖反映,5月27日,他去南康区华亨气站充装燃气,但该气站工作人员说要更换为气站的专用气瓶才可以充气,并且要收取200元的费用,他自带的气瓶可以抵扣35元。该网友表示不太理解,他自带的气瓶还在安全使用期限内,为什么要更换为气站的专用气瓶才能充装燃气?气站对他自带气瓶的回收价合理吗?
针对该网友的诉求,南康区住建局答复说,南康区各瓶装燃气企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八条第7项“燃气经营者不得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规定,用户个人购买的气瓶产权不属于气站,非气站的气瓶,不能作为办理液化石油气瓶使用登记的对象。该气站按规定不能为用户个人自行购买且未办理使用登记的液化石油气瓶进行充装。2023年2月13日,南康区市监局联合区发改委对该区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收费行为进行了约谈,要求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停止收取钢瓶租金、合理确定钢瓶押金标准、规范明码标价行为;对于拒不改正的,执法稽查机构将依法依规查处。同时,钢瓶价值、折旧、检测费、损耗等经营成本纳入气价,不得以租金、转嫁等形式额外向用气户收取。
气站自有产权瓶相关年检事项由气站统一负责,用户无需缴纳钢瓶到期年检费,气站要保证交付用户使用的自有产权瓶为经专业检测公司检测合格的产品。气站根据自愿原则,在与用户签订《液化石油气会员供用气合同》后,用户原有液化气钢瓶按剩余使用年限折价收购,具体置换方案见气站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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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6-12 05: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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