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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二百多万购房款,转头销售员就被抓了,现在公司说收据上‘公章’是假的,只收了15万元……”“半年前去卖场买彩电,说好送货上门,结果彩电没送到,店员因私刻公章收款被抓了,眼下卖场说是店员私刻公章收费,这可怎么办?”去年至今,西安乃至国内有些地方发生了多起销售人员私刻公章被司法机构采取强制措施的案件,由于涉事职员被抓后,公司常以“不知情”或“款未入账”拒绝担责,以至于消费者常常陷入“人财两空”的困境。那么,类似事件中的涉事职员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公司又能否“一推了之”?两难境地中的消费者,又该如何维权?
花二百多万买商铺
销售负责人“被抓”了
马先生是河南人,前些年跟着亲戚来西安做废旧物品回收生意,日子一天天好起来。2024年12月份,通过一位做房产中介的朋友介绍,他相中了新城区含元路龙记帝景湾一套二百多平方米的临街商铺。经过与舒鼎公司销售人员贺某协商,双方最终以总价款3830220元签订了购买合同。
“当时商铺处于出租状态,按约定我以3到6个月的最短时间付够50%后,公司就把商铺的现租赁合同转移到我名下,并于2025年7月后由我对该房产全权管辖并收取租金,等2026年12月底付完剩余的50%,公司就在收全款后10日内无条件为我办理产权证过户。”马先生说,签合同后没几天,他便去售楼部向贺某交了42万元现金,“当时贺某说公司要求无论是谁买他们的房子,为了避税都要交总房款约12%的现金,而且不提供任何票据”。
随后半年内,他想尽办法分几十次向贺某付了50%的房款,接着又马不停蹄筹款付剩下的房款;2025年12月18日,总共付款2883706元,其中既有微信、支付宝转账,也有现金和银行卡转账。可当他满心期待着付完尾款准备收房时,去年12月19日下午他接到了公司一位负责人打来的电话,称贺某因财务问题已被公安机关控制,并告诉他付给贺某的购房款可能存在贺某未如实交给公司的情况,要他提供与贺某的所有转账记录,同时配合公安机关调查。
“我向公司表示要收房,公司却说只收到了十多万元房款。”马先生说,当他近日向公司提交转账证据、要求保证其购买房产的合法权益时,却被告知案件还没有完结,而之前给他打电话的公司负责人,也联系不上了。
从马先生持有的多份盖有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据”可见,他的确已付了所说的房款,其经办人也均为贺某;“房产认购书”则显示,在公司收到全部房款后,会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过户手续,可“出事了,后面钱也不敢交了,现在公司说合同和收据上的章是贺某私刻的,真不知道该咋办!”
1月23日下午,记者按合同上所载的公司地址找到南二环东段某大厦某室,但敲门无应答,物业称该地无此公司;随后查询工商信息,又根据其新变更的注册地信息,找到位于科技二路的某大厦4层,但依然未找到该公司。记者找到帝景湾的开发商,一位负责销售的人员告知,贺某的确“出事了”,并提供了公司相关负责人的电话。据其中一位此前负责公司商铺销售的李先生称,贺某已因涉嫌“职务侵占”和“合同造假”被警方控制。随后,记者又来到公司在帝景湾的销售部,经财务确认,马先生已交款中进入公司财务的仅15万元。现任销售负责人表示,由于目前案件还在调查中,马先生的事估计得等案件清楚后再处理。
“我现在就是要公司履行合同。”马先生说,自己所交房款中,有很多钱都是向亲友借的、网上贷的,现在出了变故,光还款都令他焦头烂额了,如以后商铺没法过户,或钱款退不回来,真不知如何面对家人。
职员“私刻公章”
让钱流入自己腰包
类似的案件,在家电、体检等行业也存在。2025年5月,家住西安的小李在李家村一卖场专柜购买了一台电视,在交过全款4999元后,拿到了店员黄某某给的一纸盖有卖场条形印章的销售收据,并告知需等待一个月后到货。可他一直未等到店里通知,9月份再去专柜催货时,却被告知原销售店员已离职,而更令他震惊的是,店里根据他的购货信息,竟在“销售系统里查不到订单”。
同样,市民小屈于2024年11月10日在该卖场专柜购买了一台电视,由于购买时家中装修,故与专柜约定延后提货。可到了2025年8月底,等其再根据收据上店员黄某某留的手机号联系提货时,竟发现怎么也联系不上了。“当时我家已装修完毕,急需电视到货安装入住,可找到店里,却被告知无法提货。”小屈称,现在已不需要提货了,只希望店方能尽快退还购机款。
记者从卖场获悉,涉事店员黄某某因涉嫌诈骗已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而其采取的手段,主要是利用自己的二维码收销售款,用伪造的该店印章给收据盖章。由于案件调查尚未结束,顾客多次因无法提货及难以获得退款找卖场理论,但至今仍悬而未决。
还有2023年西安一连锁体检公司销售代表丁某一案,在公司发现由丁某负责的客户存在大量“跨客户回款”异常后,查明其在职10年间,已形成两种固定侵占模式:一是与企业客户签订高单价体检协议,再私刻客户印章伪造低单价协议向公司备案,安排散客假借企业员工名义体检,将散客费用占为己有;二是虚构大客户,伪造印章及低折扣协议,通过手动调账将小客户回款冲抵虚假合同应收款,截留剩余款项。
案发后,丁某离职拒退赃款,经体检公司委托律师收集证据,证实其私收费用合计70015元,已达到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最终,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以职务侵占罪立案侦查,而丁某面临刑事追责。
起初,对于部分被截留费用的散客,体检公司以“未与公司建立直接合同关系”拒绝赔付,但历经多轮协商,消费者还是追回了损失。
是“职务侵占”还是“诈骗”
法院有相关判决案例
从房地产销售到体检机构代表,从卖场店员到置业顾问,涉事职员多利用职务身份作掩护,通过私刻公章、虚构优惠等手段私入销售款、截留款项,将风险转嫁给消费者。而法院判决案例显示,即便涉事职员存在相应法律责任,公司亦不能完全脱责。
如温州万达置业顾问傅某,通过窃取公司盖有公章的空白认购协议,虚构“购房折扣”,骗取21名购房人1213万余元,全部用于赌博挥霍。傅某被判无期徒刑后,购房人何某起诉万达公司索赔。法院审理认为,傅某能成功作案,与万达公司对印章、票据监管失职密切相关,存在明显过错,也即公司监管失职是诈骗成功的重要因素,故需承担主要责任;而何某未核实优惠真实性就向个人账户打款,亦有一定过失,故最终判决万达公司承担70%赔偿责任,赔付何某58万余元。同时,傅某被法院责令退赔全部赃款,不足部分以个人财产补足。
而另一桩案件发生在2015年至2017年间,江苏一公司销售员杨某因沉迷赌博,遂利用置业顾问身份,谎称“现金付款可享优惠”,私刻房管局备案章、公司合同章及财务专用章,以“财务系统故障”“公章出借”等理由,诱骗购房客户将款项交给其代为上交公司。可杨某仅将少数款项转入公司账户掩人耳目,多数款项则被用于赌博挥霍,累计侵占达340.76万元。案发后,被害单位认为杨某构成诈骗罪,但法院审理认为,客户交付房款基于对其职务的信任,而非单纯信任个人,虚构事实仅为职务侵占的手段,最终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尽管杨某侵占的款项,法院判决其退赔给被害单位。但由于多名消费者的款项未进公司账户,判决后,双方还因退款问题进行了长达数年的纠纷。
律师说法
职员“职务侵占”
面临刑事、民事、行政三重追责
陕西新纪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刘文祥认为,法律实务中,涉事职员的行为往往并非单一罪名,而是可能同时面临刑事、民事、行政三方面的多重追责。此类案件中,职员最核心罪名是职务侵占罪,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则是核心要件;如上述案中,购铺人马先生基于对贺某销售身份的信任并委托其代交款项,就属于“利用职务便利”;而丁某利用负责客户对接、合同备案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协议、调账等方式侵占公司应得款项,同样符合该罪名构成。
“若职员存在私刻公章行为,还可能触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刘文祥表示,《刑法》第280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在法律实践中,因私刻公章多为职务侵占的手段,故法院通常择一重罪处罚。如丁某私刻客户印章伪造协议,最终以职务侵占罪追责;若伪造公章后单独实施诈骗,可能被认定为诈骗罪。
公司“不知情”≠“无责任”
“刑事责任的承担,并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深律师黄越岭介绍,依照法律,涉案职员需向所在公司退还侵占款项,若造成公司其他损失,还需依法赔偿,并对消费者直接承担清偿义务,“基于付款事实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涉案职员需向消费者返还购房款、货款及利息损失。若职员已将款项挥霍无能力退赔,消费者可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确认债权后申请强制执行其财产。”
黄越岭表示,涉事职员被抓后,公司常以“款项未进公司账户”“职员个人行为”等拒绝担责,但在法律层面,公司是否免责,关键看是否存在过错、职员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而判断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核心看消费者是否“善意且无过失”以及职员是否具有“职务外观”,例如,在某车位买卖纠纷中,销售经理本无收款职权,却在售楼处以公司名义签约,并出具盖有公司财务章的收据,但消费者有理由相信其有权收款,故法院认定构成表见代理,遂判决房地产公司退还车位款;还有,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私刻公章签约卖房,将4000余万元房款用于偿还赌债,被判职务侵占罪。但法院认为,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签约行为具有职务外观,消费者善意无过失,即便公章是假,合同仍有效,公司需履行交房义务。该判例说明,只要职员具有代表权或代理权外观,公司就需担责。
黄越岭认为,即使不构成“表见代理”,公司仍可能因管理过错承担责任。如《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后,可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另外,根据《民法典》第172条,行为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责任由被代理人(公司)承担。因此,职员行为由公司“买单”。
“当然,若消费者明知职员无收款、签约职权,但仍向其个人付款、转账;或本人存在明显过失——如未核实合同真实性、未要求开具公司正规票据,法院则可能认定消费者自身过错为主,减轻或免除公司责任。”黄越岭告诉记者,如若消费者被职员诱导“私下交现金可避税”,明知款项未进公司账户仍进行付款,事后公司可举证消费者非“善意相对人”而拒绝承担直接责任。这样,消费者就仅能向涉事职员追偿了。
无须等待刑事追赃而放弃民事起诉
从相关案例可以看出,由于类似事件总是在较长时间后才“爆雷”,故消费者醒悟后常“为时已晚”,那么,如何在较短时间进行维权?在日常消费交易中,又该如何守住财产安全呢?
对此,陕西律师协会民商事委员会秘书长、陕西融德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陈川表示,维权要注意几个方面,首先是全面留存证据,因为证据是维权的核心,主要包括交易凭证,如银行转账记录、微信/支付宝付款截图、收款收据、合同协议等(需注明付款时间、金额、用途);若收据盖有公章,需留存原件;其次是身份凭证,如涉事职员的工作证、名片和工牌,以及与职员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以证明其职务身份及交易过程;最后是公司关联证据,如商场或开发商的宣传资料、门店照片、官方联系方式,证明交易与公司的关联性。
“消费者如发现款项被截留、职员失联后,应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报案,指控职员涉嫌职务侵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或诈骗罪。报案时需提交证据材料,说明交易过程及损失情况,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陈川表示,刑事诉讼中,消费者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职员退赔损失;若案件已判决,可凭判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查封、扣押职员的个人财产。需注意,刑事追赃优先于民事清偿,若追回赃款,消费者可按损失比例受偿。
陈川指出,如刑事追赃不足,或公司存在过错、已构成表见代理,消费者还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将公司列为被告(或同时列职员与公司为共同被告),要求公司履行合同(交房、交货)或退还款项,“诉讼中,需重点举证两点:一是职员的职务身份及交易的职务关联性,证明构成表见代理;二是公司存在管理过错,如印章监管不严、流程疏漏等,此外,若多名消费者遭遇同一职员侵权,可组成共同诉讼,推选代表人参与诉讼,降低维权成本。”
“消费者还可向监管部门投诉,倒逼公司担责,通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要求对公司的经营行为、印章管理进行核查。”陈川表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管部门需在收到投诉后七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公司存在的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组织调解。
陈川建议,消费者无须等待刑事追赃而放弃民事起诉。由于刑事追赃周期长、成功率不确定,若职员无财产,消费者可能颗粒无收,同步启动民事诉讼,可确认债权并锁定公司责任。同时,维权时不要忽视证据留存,而仅凭口头陈述维权。因为无书面证据,难以证明交易事实及公司过错,维权时应做到“交易有记录”“沟通有痕迹”,勿轻信公司“私下和解”的承诺,造成维权的拖延,“实际上,部分公司会以和解为由拖延时间,因此,消费者需在法定诉讼时效内主张权利,以避免超过时效丧失胜诉权。”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潘津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唐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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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6-02-02 08: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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