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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厦门日报
售楼时说送家电大礼包 交房后却说没有了?
同安法院:开发商应兑现承诺
本报讯(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同法宣)买房前销售人员称送万元家电大礼包,免除10年物业费,没想到交房时却被通知没这回事。近日,同安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地产开发商承诺消费者购房赠送大礼包的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案。
王女士在购房时,接待的楼盘开发商销售人员小吴称购房签约会赠送价值1.5万元的家电大礼包,交房后还可免10年物业费。
一年后,王女士购买的商品房交房了。王女士要求兑换礼包却被告知没有家电大礼包且只免除2年物业费,销售人员小吴已离职。与开发商沟通无果后,王女士将开发商诉至法院。
庭审中,王女士提交了与销售人员小吴的微信聊天记录。而楼盘开发商则辩称,小吴说的优惠是抽奖活动,指的是业主购房后获得抽奖资格,但是王女士仅抽中了一台洗衣机,并没有抽中家电大礼包和免除物业费的优惠。售房宣传海报上没有相关内容,也未写入购房合同当中。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吴作为该楼盘开发商销售人员,其推销商品房的行为属于执行工作任务。小吴为促成商品房销售向购房者王女士作出当日购房即可获赠家电并享受物业费减免政策的承诺,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被告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告发生效力。王女士于当日签订购房合同,至此,王女士和开发商形成了基于商品房预售而产生的附随购房福利的赠与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法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兑现承诺,向其给付价值1.5万元家电大礼包并免除10年物业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判决作出后,该楼盘开发商不服,向厦门中院提起上诉,经厦门中院组织调解,开发商与王女士达成和解,开发商支付王女士价值1万元家用电器礼包,并免除其8年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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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3-19 08: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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