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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广州日报
近日,新修订的《广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下称《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正式印发实施。《办法》鼓励举报人依法实名举报,并给予符合条件的举报人奖励,最高奖励总额不超过6万元。
可通过三种途径进行举报
《办法》明确,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受理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有奖举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举报人予以奖励,鼓励举报人依法实名举报。
举报人可通过三种途径方式进行举报:
(一)网络举报: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网站(http://sthjj.gz.gov.cn/)中的“投诉举报中心”;
(二)来信来访举报: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中路311号,邮政编码510091;
(三)微信公众号:“广州生态环境”。
根据《办法》,举报以下六种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并且符合《办法》规定的获奖条件,可以获得奖励:
(一)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或者擅自停运、拆除、闲置等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工业废水、废气、废液的;
(三)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或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
(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工业废水、废液及固体废物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的;
(六)未经环评审批,违法建设严重污染环境的化工、电镀、印染项目的。
《办法》同时明确,除上述6种举报事项外,其他事项不属于奖励范围,其中涉环保事项将纳入普通投诉举报程序处理。
举报信息经查证属实的可获500元奖励
具体奖励标准方面,《办法》规定,满足以下奖励条件的,市生态环境局依照下列标准奖励举报人:
(一)举报信息经市生态环境局查证属实的,奖励500元;
(二)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举报信息对被举报对象作出行政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额的10%给予奖励,总额不超过3万元;
(三)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举报信息对被举报对象作出了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的,奖励1万元;作出了其他行政处罚决定的,奖励1000元;
(四)举报信息证明被举报对象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奖励3万元;
(五)举报本人所在单位存在前述六种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按照上述举报奖励标准的200%确定奖金,最高奖励总额不超过6万元。
奖金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市生态环境局指定的地点现场办理奖金领取手续。举报人无法到场且无委托人的,可按领奖通知要求,采取邮寄送达方式办理领奖手续。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 杜娟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 张映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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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1-31 18:4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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