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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4月19日,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开行政处罚信息(闽药监榕稽办行罚〔2022〕17号),涉及福州海王金象中药制药有限公司生产劣药麻仁丸案。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闽药监榕稽办行罚〔2022〕17号
生产劣药麻仁丸案
福州海王金象中药制药有限公司
91350100727935229C
连红
当事人生产的麻仁丸(批号2112100)检验项目[溶散时限]不符合规定,经查,当事人麻仁丸(批号:2112100,包装规格:60克/瓶/盒)生产8417盒,留样10盒,检验7盒,共入库8400盒,从2022年03月07日开始销售,分别销售至11家经营企业,截止到2022年03月15日该批次全部销售完毕。
当事人生产劣药麻仁丸(批号2112100)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没收违法生产的劣药1160盒;2、处罚没款136387.2元。
当事人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自行选择缴款方式,并将缴纳凭证送交我办。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办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2023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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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4-20 19:4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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